本報記者 田宇 發自深圳
我國第一部為創業投資企業提供特別法律保護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已經國務院批準,即將由十部委以規章的形式于近日公布實施。
這部《辦法》從2004年3月份開始研究起草,歷時一年多,起草小組由發改委、科技部
、財政部、商業部、央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和外匯管理局等十部委聯合成立。在廣泛征求業界、地方政府和法制辦的意見基礎上,起草小組對《辦法》作了反復修改和完善。在各方意見達成一致后,于今年8月末上報至國務院審批。
據了解,《辦法》共6章32條,包括總則、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備案、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政策扶持、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管與附則。
為了確保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具有足夠的風險鑒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投資金額和最低資本規模等作了限定。規定創業投資企業的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
同時,《辦法》通過存續期對管理人進行風險約束,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確定有限的存續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擬出臺的《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也有明確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但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對企業的投資僅限于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以及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的投資。同時,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而在退出方式上,可以采取股權上市轉讓、協議轉讓以及被投資企業回購等。另外,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還可以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
在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政策扶持方面,《辦法》提出,國家與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退出機制。
據了解,在《辦法》頒布后,相關部門還將研究制定一系列配套的規章與政策,主要包括《創業投資企業稅收扶持政策實施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向商業銀行借款暫行規定》以及《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規定》等。
名詞解釋
創業投資亦譯為“風險投資”,從準確揭示創業投資本質內涵、體現“支持創業”的投資取向考慮,《辦法》在概念上統一界定為“創業投資”,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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