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邢少文 發自廣州
新一輪藥品降價自10月10正式執行以來,猶如一顆重磅炸彈扔進了醫藥界。
“這還只是一個開始!眹野l改委價格司副司長周望軍在日前長沙舉行的“炎帝神農中藥發展論壇”上的一番針對藥品降價的講話,無疑讓一些醫院多少有些“心驚肉跳”之
感。
周望軍在論壇上指出,國家發改委接下來的一系列整頓藥價的任務還包括:擬聯合衛生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將醫生收受回扣、紅包的行為等同于國家公務員受賄,依法查處;在今年底或者明年初出臺《政府定價管理辦法》;向國務院建議成立藥品價格臨時辦公室;促進廢除醫院科室承包制。
對于醫院而言,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以及廢除醫院科室承包制無疑是兩大無情的措施,但對于其實施的可能性,無疑也是“漫長”的。
以受賄定罪
周望軍指出:“醫生收受回扣、紅包不應該僅限于行政處罰、黨政黨紀處罰,而應該等同于公務員受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事實上,醫生收受紅包、回扣的行為長期以來僅局限于行政處罰,執法部門也基本上由衛生部門及國務院糾風辦來執行。而在法律制度的執行上,一直比較模糊。
2004年,浙江省瑞安市人民醫院幾十名醫生收受藥品和醫療器械回扣、總額逾百萬元一案就曾遇到類似麻煩:檢察機關無法認定醫生收受回扣是否構成犯罪。
根據現行《刑法》,受賄罪分普通受賄罪和商業受賄罪兩種。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但在衛生法學界,關于醫生收受回扣是否等同于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直存在兩種不同的態度。
“一種認為,臨床醫生開具處方的行為并不屬于公務活動范疇,根據我國《刑法》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即罪刑法定原則,醫師拿回扣行為在現有刑法條款中未見相關表述,其收受回扣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一種則認為,國有醫院和其他國有事業單位一樣,都是由政府權力分化而來,從歷史的延續性考慮,仍應將這些單位的工作看做公務行為,應當按受賄罪論處!北本┐髮W光華管理學院衛生經濟與管理學系副主任劉學說。
廢除科室承包
“所謂的科室承包,是醫生腐敗的溫床。”周望軍說。而發改委下一步的動作就是要促進這一制度的廢除。
醫院的科室承包制度起源于1989年,也正是醫療衛生制度走上市場道路下的產物,是醫院在國家財政逐年減少,醫院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同時也是為了加強內部管理而形成的一種機制。
“成本核算下的科室主任負責制其實是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企業承包制的翻版。開始有一些醫院是院、科二級核算,然后科室作為相對獨立的核算單位,承擔醫院的上繳任務,剩下的部分由科室內部的人員支配。”劉學說。
在一份關于《50所醫院經營活動現狀調查分析》中顯示,科室獨立核算的占總體的38%,國有醫院同樣有38%科室獨立核算,而60%的大型醫院也是這樣。
然而正是這一制度,使得醫院科室成為醫院內部承擔利潤創造的載體,科室又將利潤指標分攤到醫生頭上,將醫生收入與利潤創造掛鉤,造成的后果則是出現大量的收紅包、拿回扣、開大處方的現象。與此同時,也造成了醫院財務不透明,外部成本考核難以形成標準。
“當然,發改委可以建議取消這一制度,但這一制度產生的源頭是醫院缺少了財政投入之后,醫院為發展自身利益而形成的,同時也是評估科室考核的一項管理制度,不是說取消就能取消的,在沒有財政補貼的情況下,如果取消了,醫院肯定又會換另一種創造利潤的方式。”劉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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