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草案昨第四次提請人大審議,“社會征求意見稿”亮相,民眾意見得以吸納
據新華社北京10月22日電 7月10日至8月20日,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全文公布征求意見,共收到11543件群眾意見。
10月22日,物權法草案第四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在這份草案“社會征求
意見稿”中,群眾提出的許多意見都得以吸納,諸多與群眾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也進一步明確。
住宅建設用地期滿自動續期
草案曾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 對此,主要的意見是:1.用地期限。有的提出,現行的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限70年太短,有的建議延長為100年或者150年。有的建議取消使用年限的規定。2.續期后的土地使用費。有的認為,住戶買房時已經支付了土地出讓金,續期后不應再交費。有的認為,續期的應交少量的土地使用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問題,宜區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著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樂業。據此,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出讓人應當同意。”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根據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收回該土地的,應當參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
“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土地使用費。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土地承包地經營權可有條件抵押
草案曾規定,耕地和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對此,有人贊成草案的規定。有人認為,農民貸款很難,可用于抵押的財產有限,應當允許以承包經營權作抵押。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承包地涉及農民的基本生活,如果允許承包地抵押,農民一旦不能償還貸款,將失去承包地,從而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抵押問題應與轉讓問題作通盤考慮,允許土地承包地經營權有條件地作抵押。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實現抵押權的,不得改變承包地的用途。”
相關新聞
封堵貪官外逃 反腐公約提請審議
為封堵貪官外逃躲避法律制裁的通道,中國政府在2003年12月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后,經過不到兩年的積極準備,于22日將公約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據公安部資料顯示,到去年底,中國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為貪官),涉案金額達700億元人民幣。目前通過雙邊司法協助、國際刑警組織等手段被遣返并追回財產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據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