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0月17日訊 記者郄建榮 據國家環保總局今日透露,該局與國土資源部、衛生部日前聯合發布《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以下簡稱政策),明確指出六類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屬嚴禁范圍。
這六類禁止開發的活動包括,禁止在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湖泊周邊、文物古跡所在地、地質遺跡保護
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區域內采礦;禁止在鐵路、國道、省道兩側的直觀可視范圍內進行露天開采;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開采礦產資源;禁止土法采、選冶金礦和土法冶煉汞、砷、鉛、鋅、焦、硫、釩等礦產資源開發活動;禁止新建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可恢復利用的、產生破壞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禁止新建煤層含硫量大于3%的煤礦。
政策同時也規定了限制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在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過渡區)內開采礦產資源、在地質災害易發區、水土流失嚴重區域等生態脆弱區內開采礦產資源等都將受到限制。政策同時要求,生態功能保護區內的開采活動必須符合當地的環境功能區規劃,并按規定進行控制性開采,開采活動不得影響本功能區內的主導生態功能。
三部門的政策同時強調,礦產資源開發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選址、布局應符合所在地的區域發展規劃;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制定礦產資源綜合開發規劃,并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規劃內容包括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水土保持、廢棄地復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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