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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就著作權刑事案涉及音像品問題的司法解釋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8日 09:21 法制日報

  本報北京10月17日訊 記者倪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發布司法解釋,對辦理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涉及錄音錄像制品有關問題作出批復(全文見四版)。

  兩高認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復制品的數量標準分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

  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復制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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