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記者 李智慧
新《商標評審規則》作為新《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配套法規,日前第二次修訂并將正式出臺和施行,這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和經濟建設領域的一件大事,也是與世貿規則接軌的重要舉措。
為此,本期邀請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資深會員廖俊銘解讀新則。據他介紹,新《商標評審規則》從以下幾個方面發展和完善了原《商標評審規則》(下稱原評審規則):
第一,內容更為翔實,結構更加合理。原評審規則較為原則、籠統,新《商標評審規則》著重從申請、受理到審理、結案的全過程對商標評審案件進行了科學、嚴密的構建,主要目的在于刪繁就簡,填補漏洞,提高效率,注重公正,增強適用性。
第二,關于證據制度的規定重大發展。原評審規則僅涉及了舉證期限、證據交換和證據收集問題,遠遠不能適應商標評審工作和司法審查的需要。新規則以先進的證據理論為指導,對評審案件的舉證責任、證明要求、各種證據的提供規格、證據證明力的認定、質證等作了非常詳盡的規定,為商標評審案件審理中的事實認定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第三,科學構建了商標評審的工作程序。與以前相比,新《商標評審規則》的程序更為細致,對商標評審人員和商標評審案件的當事人來講都具有了更強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商標評審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效率,充分保護商標評審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對原評審規則有關評審制度進行了發展。新《商標評審規則》規定,在評審案件的審理方式上,對公開評審的條件、提出、決定、過程進行了進一步規范。對原評審規則關于回避制度的規定作了更具體細化,明確了回避申請提出的期限、回避申請對評審人員和評審決定、裁定的影響、回避決定的作出、復議等具體規定。
第五,立足商標評審實際,著力解決評審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在新《商標評審規則》中,對駁回復審案件、異議復審案件、不服商標局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等案件的審理范圍分別作更具體的限定,使商標評審人員的審查工作有了更為明確的尺度。針對商標法修訂前后因新舊法律規定不一致而產生的法律適用問題,新《商標評審規則》在“附則”一章中區別不同的情況進行了具體規定,這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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