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3日,國務院第446號令頒布了《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特別規定》在總結近年來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踐經驗和事故教訓的基礎上,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依法行政、執法從嚴的要求和責權一致的原則,構建了預防煤礦事故的責任體系,明確了煤礦事故預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驟,提出了預防煤礦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把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納入了法制化軌道。《特別規定》的頒布實施,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視和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扭轉
煤礦安全狀況的決心,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施政理念,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現實需要,反映了人民群眾的迫切愿望。很及時,很有必要,也很有針對性。
落實好《特別規定》,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都要把認識統一到中央的要求上來,各級政府進一步提高認識至關重要。正如《特別規定》指出,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但這并不能否定政府應盡的責任。《特別規定》明確指出,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落實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制,監督檢查煤礦企業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及時解決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隨著社會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主體、分配形式的多樣化,社會管理的難度在加大,及時發現和排除包括煤礦安全生產在內的各種隱患工作難度也在加大,正因為如此,才需要各級政府以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增強責任感,把預防各種事故隱患特別是煤礦安全生產隱患的工作做得扎扎實實。轄區內出了群死群傷的大事故,相應的救助處理工作當地政府責無旁貸;如果事故原因當中還有監管不力的問題,那么當地政府的有關負責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只要各級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真正重視,真正把功夫下到,把加強安全生產的各方面力量都有效動員起來,就沒有辦不好的事。
落實好《特別規定》,要準確把握《特別規定》強調的主要精神和要求。導致煤礦重特大事故頻發的原因很復雜,既有現行煤礦安全監管體制不順、機制不完善、安全投入不足,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意識淡漠以及違法違規違章組織生產等因素,也有承擔監督管理職責的職能部門和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工作不到位,沒有及時有效地消除事故隱患。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等腐敗問題也使安全生產的各項法律法規在貫徹落實中大打折扣。為此,《特別規定》強調要堅持“重在預防”的思想,既要搞好事故發生后的調查處理工作,更要重視消除事故隱患,防患于未然;《特別規定》界定了事故隱患及煤礦企業生產合法與非法的認定標準,進一步明確了煤礦企業、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權和相應的責任,各方的責權界限更加清晰;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懲處措施相當嚴厲,體現了用“重典”治理煤礦安全生產的要求;對依法查處腐敗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把懲治腐敗作為遏制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
落實好《特別規定》,要真抓實干。要以深入扎實的工作作風,深入生產現場,加強對煤礦企業貫徹落實《特別規定》情況的檢查,督促其排除事故隱患,依法依規經營。要下大力清理整治煤礦生產秩序,該停產整頓的必須停產整頓,該關閉取締的要下決心堅決關閉取締。要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各地區、各部門要依照《特別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法執紀。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個方面、各個環節落實情況的檢查,對違反煤礦事故預防工作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對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不管是否釀成事故,都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相關地區和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堅決糾正地方保護主義、行業保護主義。對那些以發展地方經濟等為理由,貫徹《特別規定》態度不堅決、措施不得力的地方政府和部門領導,也要嚴肅處理。要堅決打擊官商勾結、錢權交易等腐敗問題,嚴厲查處煤礦生產領域的腐敗行為。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紀委、監察部、國資委、安監總局《關于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深入開展清查工作。對于逾期沒有如實登記、撤出投資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繼續投資入股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一經發現查實,一律就地免職,依法從嚴懲處。要加大案件查辦力度,通過專項檢查、事故調查、受理舉報等多種方式,深挖細查腐敗問題線索,嚴肅查處煤礦生產領域的腐敗分子,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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