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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印發實施方案 整治零售業惡意欺詐行為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1日 18:12 商務部網站

  近年來,零售行業發展迅速,對促進商品流通、擴大消費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一些零售企業濫用銷售終端的優勢地位,在交易過程中損害供應商的合法權益。例如,一些零售企業對供應商貨款久拖不還,惡意占壓供應商貨款開設新企業或分支機構;個別零售企業打著連鎖經營的旗號,在騙取銀行貸款、供應商貨款后,即卷款潛逃或以經營不善為由關閉企業。這些含有欺詐性質的行為在全國各地引發了多起供應商哄搶貨物等群體性事件,阻礙了零售行業健康發展,影響了社會穩定。

  為解決上述問題,商務部等11個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打擊商貿活動中欺詐行為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整規發[2005]269號),決定用一年左右的時間,集中整治商業零售企業(以下簡稱零售商)惡意占壓、騙取供應商貨款的欺詐行為。開展此項整治工作有利于保護相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零售商供應商共同發展,從而也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2005年6月9日,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于促進流通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9號),明確提出要“引導和規范零售商的促銷和進貨交易等行為,依法打擊商業欺詐,整頓規范流通秩序”。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及順利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制定相關規定,建立長效機制;提高零售商的誠信意識,使零售商騙取供應商貨款的現象得到預防和有效遏制,惡意占壓供應商貨款的狀況得到改善,促進零供雙方互惠互利、合作共贏,建立正常、良好的商業伙伴關系,從而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零售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構建和諧商業環境。

  二、主要任務及具體分工

  (一)制定有關規定,建立協調機制。制定《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零售商支付貨款的最長期限、拖欠供應商貨款行為的具體表現及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等,預防、查處零售商惡意占壓、騙取供應商貨款的欺詐行為。同時,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貫徹落實《辦法》的具體措施,建立部門間的協調管理機制。

  (二)對零售商進行調查摸底,預防在先。零售商超出合同期限、有能力償付而故意不向供應商支付貨款,即為惡意占壓供應商貨款。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通過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對本地區存在的零售商惡意占壓、騙取供應商貨款行為進行調查摸底。對供應商反映強烈、特別是涉嫌詐騙的零售商,要通過行業協會等掌握該企業拖欠供應商貨款的情況,包括被拖欠的供應商數量、拖欠的貨款數額、拖欠的時間等,提早采取應對措施。

  (三)發現問題及時查處,探索和建立風險預警機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零售商拖欠供應商貨款超過三個月、拖欠貨款數額累計超過零售商凈資產百分之五十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應將其確定為重點監控企業,并向同級稅務、工商等部門通報。

  縣級以上商務、稅務、工商部門應將發現的涉嫌騙取供應商貨款的犯罪線索,移送當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接到有關線索后,應依法開展調查工作;經調查,認定存在涉嫌犯罪事實的,應當立案偵查。

  (四)積極發揮協會作用。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鼓勵和支持零售商、供應商成立行業協會,并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指導;發揮行業協會溝通政府和企業的橋梁作用,引導零售商加強自律,誠信興商;引導供應商增強自身的風險防范及依法維權意識,建立中小供應商與零售商平等對話機制。鼓勵行業協會建立磋商機制,協調促進零售商供應商互惠互利、共同發展。

  三、組織領導

  商務部會同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建立整治零售商惡意占壓、騙取供應商貨款欺詐行為專項行動部際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部際協調小組),組長由商務部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各有關業務對口司(局)級領導組成。部際協調小組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協調各部門的行動,指導、督促和檢查各地開展專項行動工作,督查督辦大案、要案,并根據整治工作進展的需要,適時組成聯合督查組,分赴重點地區進行督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部際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成員由各有關部門的處級干部組成。辦公室根據部際協調工作會議的決議督促各地、各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匯總各地情況向部際協調小組報告。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全國打擊商貿活動中欺詐行為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項二組(設在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承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要建立本地區整治零售商惡意占壓、騙取供應商貨款欺詐行為專項行動的協調小組,負責統一協調本地區整治工作。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按照工作部署,切實負起牽頭責任,保證專項整治工作落到實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到當前開展打擊零售商惡意占壓、騙取供應商貨款欺詐行為專項行動的重要性,在發展本地經濟、對外招商引資過程中,要努力防范商業風險,加強對企業的監管。

  (二)加強協作,及時溝通。在開展專項整治工作過程中,各地、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基礎上,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強信息溝通與交流,結合《辦法》的有關規定逐步建立協調管理、監督機制。

  (三)加強輿論宣傳,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以“零供攜手,共同發展”為主題,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及《辦法》;倡導零售商供應商合作互贏,誠信興商,宣傳專項整治情況,及時曝光查處的違法案件,跟蹤報道大案要案。

  鼓勵供應商對零售商惡意占壓、騙取貨款的行為進行舉報。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設立舉報電子信箱,并對舉報人保密。部際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對舉報事項進行查處;舉報事項不屬于部際協調小組成員單位職責范圍的,要及時轉送有關部門。各地也要設立舉報電話及電子信箱,建立相應的投訴處理機制,并對舉報人保密。

  (四)加強信息溝通,對惡意占壓、騙取貨款行為進行公告。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打擊欺詐行為的信息共享機制。零售商違反有關規定惡意占壓、騙取供應商貨款的,負責查處的部門要依據《辦法》將查處情況向同級有關部門通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要將依職權查處的情況及有關部門通報的查處情況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查處情況予以匯總,對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經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通過商務部網站和全國性報刊向社會公告,公告信息包括:零售商的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注冊號碼;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機關依法查處的事項、處罰內容。受到處罰的零售商具有下列情形的,暫不予公告: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對行政處罰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受理機關或法院尚未作出終局決定、裁定或判決的。

  五、工作步驟

  (一)組織準備階段(2005年9月-12月)

  商務部會同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等部門抓緊制定《辦法》,爭取10月底前聯合發布。

  各地根據本方案精神成立協調小組,設立舉報電話及電子信箱,并在9月30日前將協調小組人員名單及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報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

  《辦法》頒布后,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通過多種方式宣傳貫徹《辦法》。省級協調小組要結合前期調查摸底過程中掌握的情況,確定下一步整治工作重點,制定工作方案,于12月20日前將摸查情況、宣傳貫徹《辦法》情況、下一步整治工作具體方案報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

  (二)整治實施和督查指導階段(2006年1月-4月)

  各地根據工作方案全面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整治工作中及貫徹落實《辦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困難,特別是零售商拖欠數額大、涉及地區廣、被拖欠的供應商眾多,可能引發社會不穩定事件的,要及時向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報告,部際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要認真進行研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部際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對本部門、本系統專項整治工作的經常性督促檢查,及時溝通、認真指導,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為下一步制定有關行政法規奠定基礎。

  (三)總結驗收階段(2006年5月)

  各地要對照整治目標,認真做好檢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于2006年5月20日前報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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