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05年第57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并決定對該被調查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該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列為291030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4年 12月28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進行反傾銷調查
。立案后,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現初步裁定原產于俄羅斯、韓國、日本和美國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存在傾銷,幅度為0.9%—71.5%;中國環氧氯丙烷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環氧氯丙烷常溫下是一種透明、有刺激性氣味的低粘度、易揮發、不穩定的無色油狀液體,其主要用于生產環氧樹脂,還可用于生產合成甘油、硝化甘油炸藥、玻璃鋼、電絕緣品、表面活性劑、醫藥、農藥、涂料、膠料、離子交換樹脂、增塑劑、(縮水)甘油衍生物、氯醇橡膠等多種產品。此外,環氧氯丙烷還用作纖維素酯、樹脂、纖維素醚的溶劑。
自2005年9月2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初裁公告中確定的各公司征收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商務部公告2005年第57號 環氧氯丙烷初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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