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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維權機制形同虛設 法律專家歸因立法缺陷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5日 08:20 經濟參考報

  供應商認為政府的采購過程和結果損害了自己的利益,于是依法行使法律賦予他們的質疑、投訴、行政復議甚至行政訴訟的權利。但與此同時,該政府采購合同的簽約、履約仍舊有條不紊地進行,絲毫不因供應商的維權而放慢腳步。自《政府采購法》實施以來,這種供應商維權機制形同虛設,受到質疑、投訴、訴訟的合同仍堂而皇之執行的現象時有發生。法律專家指出,這是立法缺陷造成的難題,而這一缺陷很難在法律修訂前彌補。

  供應商的困惑

  北京現代沃爾訴

財政部政府采購行政不作為案子,自今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直到4個月后的今天,也遲遲不見一審判決結果。

  2004年10月,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衛生部的委托,幾家招標代理機構對國家醫療救治體系項目進行公開招標。廣東開元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北京現代沃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等幾家公司投標該項目,廣東開元最后中標。現代沃爾向財政部投訴,認為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招投標采購過程中“存在著嚴重的違法行為”、“采購信息缺乏透明度”、“放著質優價廉的設備不選,卻選中了定價高出40.8%的產品”、“評標專家中沒有相關專家”、“定標過程存在著暗箱操作”等。但財政部未在法定時間30日內對供應商的投訴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現代沃爾于是在2005年3月21日將財政部告上了法庭。法院在今年5月開庭審理該案后,截至記者發稿,一直沒有做出判決。9月8日,現代沃爾向北京市一中院呈遞狀子,要求其迅速作出一審判決。

  提起這個案子,北京現代沃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王建軍直抱怨:“是對、是錯,我們希望法院趕緊做出決定。”他了解到,廣東開元早同衛生部簽約,現在已開始履行合同。“我們打官司,等到出結果的那一天,還能扭轉簽約的局面嗎?”他問道。本來,現代沃爾想通過法院判決來修正財政部的決定、廢除廣東開元的中標行為、促使采購代理機構重新組織招標,可現在看來事已成定局、無力挽回。王建軍認為,這種在訴訟期間仍在執行合同的做法,對現代沃爾太不公平了。

  辯護律師的疑問

  作為該案的辯護律師,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谷遼海也有自己的一些想法。他說,《政府采購法》賦予了供應商質疑、投訴、行政復議甚至行政訴訟的權利,但是在法律實施中,供應商的利益根本沒有得到保護。盡管《政府采購法》57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但是谷遼海說,30日內根本就沒法對投訴內容做出任何評判,也根本無法糾正違法采購。他認為,如果不中止采購行為,供應商質疑、投訴沒有任何意義。其次,遲緩的行政審判效率也縱容了行政主體的違法行政行為,導致了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長期得不到保護,失去了很多商業機會。

  法律專家細析立法缺陷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于安是《政府采購法》的起草人之一。他坦言,供應商的困惑讓他意識到在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法律對于質疑與投訴的規定有缺陷,而這一缺陷不是法律實施的缺陷,而是一個立法缺陷。正是這個立法缺陷,才導致了現行制度無法充分保護供應商的商業利益。只有當時過境遷后,公正才姍姍到來。

  于安告訴記者,經濟或民事合同關系的訂立過程中,如果某一方對合同有看法,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仲裁、調解或者民事訴訟來解決。而政府采購合同,由于自身帶著濃厚的公共利益色彩,立法者為了維護相對處于弱勢地位的供應商的權利,專門為供應商設立了質疑、投訴程序,實質上也是保護公共利益不受侵犯。這一點在國際上也都得到了認同,他介紹說,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的《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與WTO《政府采購協議》中,都有專門的章節來規定質疑程序。

  “《政府采購法》第六章《質疑與投訴》充分吸取了國際經驗,但由于遷就了當時的行政法體制,這一遷就產生了立法缺陷。”于安客觀地評價。原來,國際上都將政府采購行為視作一個行政行為,完全不同于普通公眾間的買賣行為。因此,對政府的這一單方、特權行為,需要進行嚴格的司法審查,包括政府采購行為和其過程。而當年中國立法時,立法者普遍認為,政府采購行為不是行政行為,充其量算政府的一種商業行為。因此,政府采購中發生的各種紛爭,只有經過投訴環節,供應商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投訴處理結果有意見時,才能用行政法的救濟手段來維護自己權益,即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但是,即使進行行政復議和訴訟,供應商只能去起訴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行為,而無權起訴政府采購行為本身。他說,這同國際上通行的司法審查之間,存在了很大距離。

  其次,《政府采購法》的質疑、投訴程序,沒有考慮到供應商的商業機會。于安說,政府采購的本質具有商業含義,包含著商業機會和時間概念,這些商業機會在供應商的權益中占據著很重要的地位。法院沒有專設解決政府采購糾紛的程序,而將其視為普通行政訴訟案件。這樣,依照現行法律制度,供應商要經過質疑、投訴、復議甚至訴訟等條件苛刻、時間冗長的漫漫征程后,最后才能塵埃落定。盡管57條也規定可“暫停采購活動”,但法律并沒對此做詳細規定,而把自主權交給了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復雜的程序也許能保證部分公正,但是政府采購合同也未能全部中止。換句話說,供應商以丟失部分商業機會為代價來換取遲來的公正。“而這些遲來的公正對供應商已失去了意義,因為政府采購合同早已訂立或者在進行中。”他說。

  立法缺陷能彌補嗎?于安認為,到目前為止,出臺司法解釋的希望不大。但是,在中國加入《政府采購協議》后,為達到同國際接軌的承諾,對《政府采購法》的相關條款可能會做重新詮釋。

  作者:曾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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