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叫停柏麗雅所持太陽神商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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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7日 16:28 大洋網-廣州日報 | |||||||||
本報訊 (記者 史麗萍 駱建基) 近期,一樁商標爭議案又將“太陽神”推向風口浪尖。記者近日獲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已認定廣東太陽神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太陽神公司”)擁有的“太陽神”商標為“馳名商標”,而廣州柏麗雅日化有限公司持有達十年之久的“太陽神”浴液類商標被要求撤銷。柏麗雅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一審判決,法院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
太陽神告柏麗雅“惡意搶注” 根據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書,在長達十多年時間內,太陽神公司通過各類媒體在全國各地對商標和產品進行了高密度的宣傳推廣,投入廣告費高達數億元。 在該裁定書中,太陽神公司認為,廣西日化廠屬“惡意搶注”知名商標,而柏麗雅公司則是“惡意受讓”。其理由是,廣西日化廠在申請注冊時,“太陽神”商標在全國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而廣西日化廠注冊后八年時間一直未使用該商標,也未進行宣傳和推廣。柏麗雅公司在受讓爭議商標時,實際上已是太陽神公司部分產品的加工商和銷售代理商,對“太陽神”商標的知名度有所了解。 柏麗雅所持“太陽神”被撤 柏麗雅公司在遞交給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材料中稱,廣西日化廠注冊爭議商標并非惡意,而柏麗雅公司受讓爭議商標后,也作了大量廣泛的宣傳,提高了知名度。 據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接到太陽神公司的申請后,最終裁定,太陽神公司的“太陽神APOLLO及圖形”商標是馳名商標,同時對廣西日化廠注冊、柏麗雅公司受讓的“第615775號”“太陽神”商標予以撤銷。 記者昨天嘗試聯系柏麗雅公司有關負責人,但最終未能聯系成功。但業內人士透露,柏麗雅公司還有上訴機會。 企業“傍名牌”之路走不通 有關專家認為,2005年是我國的知識產權年,企業應該努力自創品牌,創造出自己獨特的商標,而不是通過“傍名牌”來獲取利潤。 廣東華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磊認為,國家對馳名商標實行的是“特殊保護”政策,即跨類別保護,也就是說,一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我國法律將給予跨類別的全面保護,禁止和限制他人使用,另外,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也不受“五年期”的限制。根據有關規定,如果原商標持有人認為有企業惡意搶注,應當在五年內提出撤銷,但對馳名商標則沒有這一限制。 兩公司先后注冊“太陽神”商標 ◆1987年,廣東太陽神集團設計了“太陽神”組合商標圖案(下稱“引證商標”),并于1988年注冊第323481號和323291號“太陽神APOLLO及圖形”商標。 ◆1992年10月30日,廣西珍珠日用化工廠(下簡稱“廣西日化廠”)注冊了第3類浴液等商品上的第615775號“太陽神”商標(下稱“爭議商標”)。 ◆1992年2月28日,經商標局核準,廣州柏麗雅日化有限公司(簡稱“柏麗雅公司”)受讓了爭議商標,有效期到2012年10月30日。隨后,柏麗雅公司在市場上推出了注冊標記為“太陽神”的沐浴露、洗發水、洗面奶等浴液類商品。 ◆后來,太陽神公司成立了“廣東太陽神化妝品有限公司”,但由于浴液類的商標已被注冊,太陽神化妝品公司的化妝品不能使用“太陽神”商標。 ◆2003年,太陽神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廣西日化廠、柏麗雅公司對“太陽神”商標屬“惡意搶注、惡意受讓”,“依法應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