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9月6日訊 記者夏珺報道:為了規范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鑒定工作,依法懲處礦產資源違法行為,國土資源部日前制定并頒布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程序的規定》。
據介紹,該《規定》是根據《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共11條,對實施價值鑒定的范圍、主體、原則、程序、時限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規定》指出,只有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才有權出具鑒定結論。國土資源部負責出具由其直接查處的礦產資源違法案件中涉及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的鑒定結論;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出具本行政區域內的或者國土資源部委托其鑒定的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的鑒定結論。省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中,涉及此類問題的,須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對于案情簡單、鑒定技術要求不復雜,本部門自己進行鑒定或者自行委托專業技術機構進行鑒定的,須將鑒定報告及有關調查材料呈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并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
《規定》要求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設立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委員會,負責審查有關鑒定報告并提出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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