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火腿案歷時兩年昨審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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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1日 09:11 新聞晨報 | |||||||||
通訊員 梁宗 記者 毛懿 晨報訊 歷時兩年之久的“金華火腿”商標權紛爭昨日終于有了結果。上海市二中院不予支持原告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訴請。法院認為,在商標權與原產地域產品名稱的沖突時,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尊重歷史的原則予以解決。
自古以來浙江金華盛產火腿。然而,金華火腿原產地生產的火腿卻無權使用“金華火腿”商標,地處杭州的浙江省食品公司成為了“金華火腿”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因此,在金華火腿的產品上,不可避免地存在注冊商標與地理標志的沖突,由此引發“金華火腿”商標權糾紛。2003年7月,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市南京東路泰康食品公司門店發現該店銷售的火腿上印有“金華火腿”字樣,生產單位是浙江省永康火腿一廠。為此,浙江省食品公司一紙訴狀將銷售商泰康公司和生產商浙江永康火腿一廠告到上海市二中院。 法院認為,原告“金華火腿”注冊商標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另一方面,原告作為“金華火腿”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因此,永康廠使用“金華火腿”原產地域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不構成侵害商標權。 但是,永康廠在使用“金華火腿”原產地域產品名稱時,存在一定瑕疵。 其在向國家有關職能部門提出申請使用但尚未獲得批準的情況下,已經在其產品上使用了“金華火腿”、“原產地管委會認定”等字樣;在產品的外包裝和標簽上沒有標注“金華火腿”原產地域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因此,永康廠應當嚴格依照國家的規定,規范使用“金華火腿”原產地域產品名稱及其專用標志,尊重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避免注冊商標專用權與原產地域產品之間的沖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