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國企簽下“軍令狀” 企業負責人收入要看經營業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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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30日 01:00 中華工商時報 | |||||||||
2005-8-2922:17:47 【記者路敦海青島報道】日前,在青島市第一次國有資產暨國有企業改革工作會議上,正式出臺了《青島市國有(集體)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會上,青啤集團、海信集團等11戶國有企業的負責人與青島市國資委簽訂了2005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立下了“軍令狀”。 據介紹,新《辦法》出臺后,廢止
了原來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年薪制試點”、“經濟責任目標考核”等辦法,進一步健全了對經營者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考核機制,是不斷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一項制度創新。 據有關負責人介紹,青啤集團、海信集團、青島港集團、青鋼集團等11戶首批簽約的企業涵蓋了工業、建設、外貿、港口、投資等不同行業,資產總額為159.48億元,利潤總額為26.71億元。經核定,11戶企業的國有資產總額基數及2005年利潤總額的核定數較以前年度保值增值考核、年薪制試點、經濟責任目標考核均有大幅度增長。新《辦法》的出臺與實施,實現了新老考核制度的平穩銜接,標志著青島市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的穩健開局。 據了解,新《辦法》的獎懲分年度和任期獎懲。年度獎懲為基薪和績效年薪,企業負責人基薪按照企業類別以工資收入的倍數確定,績效年薪按照年度經營業績計算確定。任期獎勵為任期激勵獎,按照任期內國有資產超值凈額的3%-8%計算,對未完成考核指標的除扣罰績效年薪外,還要按國有資產減值凈額的1%-3%扣罰,對出現重大國有資產流失的,按照規定追回已兌現的績效年薪、任期獎勵獎和酌情扣發基薪,并對責任人終生追究經濟責任。企業負責人取得的基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獎,明確規定要依法納稅。 另外,為了遏制企業的惡意經營行為,防止企業不計折舊、拼設備,降低合理庫存,隨意加大賒銷行為或打折回收貨款等行為,維護企業生產經營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夯實國有資本數據,正確核算國有權益等考核指標,體現經營業績的嚴肅性;嚴格掌握審計稽查政策;防止企業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考核期末,青島市國資委將選聘執業質量高、社會信譽好的國內外中介機構對企業經營指標進行審計稽查。防范企業在成本核算中虛贏實虧,落實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的真實性、合理性,正確計算獎懲額度。(30E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