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41.新辦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對中國境內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4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μm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其中,設在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減免稅期滿后,在以后10年中,可按其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43.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44.勘察設計單位改制減稅。從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底,勘察設計單位改制為企業的,5年內減半征收所得稅;勘察設計單位改制為股份制企業的,按照原勘察設計單位在股份制企業中所占的股權比例,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財稅[2000]38號、國稅發[2001]60號)45.新辦安置隨軍家屬企業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為安置隨軍家屬而新開辦的企業,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自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84號)
46.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收入免稅。從2000年9月1日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字[2000]94號)
47.科研機構技術收入免稅。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國辦發[2000]78號)
48.金融保險企業國債利息收入免稅。金融保險企業購買(包括在二級市場購買)的國債到期(或分期)兌付所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但相關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金融保險企業在二級市場購買的國債未到兌付期而銷售所取得的收入,應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0]906號)
49.老年服務機構免稅。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取得的所得,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97號)
50.中儲糧財政補貼收入免稅。在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13號)
51.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不征稅收入。廣播事業單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1]15號)
(1)財政撥款;(2)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3)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4)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
52.廣告收入和有線電視費收入免稅。在2002年底前,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收入和有線電視費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1]15號)
53.林業所得收入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各類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171號)
54.西部開發減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凡投資于西部地區的企業,可享受下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財稅[2001]202號、國稅發[2002]47號)
(1)鼓勵類企業減稅。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民族自治地區減免稅。經省級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可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3)新辦企業減免稅。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內資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企業所得稅。
55.農業產業化重點企業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國家確定的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并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1]124號)
56.科技創新獎勵免稅。對在教育部和香港周凱旋基金會主辦的“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中,獎勵給各類中學、中專、技工學校的優秀科技創新和科學研究項目的獎金,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1]692號)
57.福利彩票收入免稅。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各級福利彩票發行機構的福利彩票收入,包括返還獎金、發行經費、公益金,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59號)
58.安置軍轉干部企業免稅。對為安置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及其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2001]國轉聯8號)
59.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對試行國債凈價交易的銀行,自試行凈價交易之日起,在付息日或買入國債后持有到期時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在付息日或持有國債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單列明的應計利息額,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48號)
60.機關服務中心安置分流人員免稅。機關服務中心為分流人員新辦企業,安置分流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國稅發[2002]32號)
(未完待續)(濟南市地稅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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