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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面臨巨額賠償 卡拉能否永遠OK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1日 10:20 財富時報

  本報記者 魏 蕾

  一年以來,中國大大小小近2萬家KTV企業都陸續收到了一份律師函,這份律師函來自國際唱片業協會,要求KTV經營者停止使用國內外近50家大型唱片公司的作品,并支付賠償金。如今,這起維權風暴正在陸續出現判決結果。

  回放:一個完美的“維權圈套”

  雨下得正緊。

  這幾天濟南的天氣一向如此,陰沉沉的,恰如濟南9家KTV老板的心情。

  這9家KTV包括濟南的阿米果、好樂迪、幸福時光、東方之韻等,他們的煩心事來自于近日他們的KTV播放廳被判存在侵權現象,一首歌賠償權利人2000元。

  事情發生在十多天以前,7月22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所審理的9起KTV侵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記者獲取的判決書表明,KTV播放廳被判侵權,權利人中國唱片深圳公司及廣州新時代影音公司所訴侵權的每首歌可以獲得2000元的賠償。同時,在訴訟過程中權利人所支出的部分調查費用也將由侵權人負擔。

  記者以各種方式嘗試與這9家KTV中的任何一家取得聯系,最終未果。“官司輸了,賠了一筆錢,生意也因此受到了很大影響。心情不好,不想和媒體聯系,以免把這件事弄大”,8月5日,當記者與他們的代理律師連線時,從那里得到了答復。

  從去年3月開始的中外唱片公司矛頭直指國內娛樂場所的音樂維權風暴,濟南11家規模較大的量販式KTV歌廳被卷入其中。

  這場由國際唱片協會發起的“音樂維權風暴”,由其亞洲總部委托北京兩家律師事務所進行維權。去年3月5日,濟南中強律師事務所受北京兩家律師事務所的委托,全權代理了與山東歌廳經營者進行訴前談判、交涉的事宜,然后,他們按對方的要求,將濟南、濰坊等地的首批100多家歌廳地址、經營規模等基本信息,傳到北京的這兩家律師事務所。隨后,兩家律師事務所向相關歌廳分別發出了律師函,要求他們或停止音樂侵權,或支付一定費用后繼續使用相關作品。

  為了取得侵權的證據,他們都是扮作消費者,并由兩位濟南市公證處的工作人員隨同。到了歌廳后,他們以消費者的身份點播侵權歌曲,并全部進行了錄像,現場制作了一盤錄像帶,交由公證人員保管。付款后,他們還讓歌廳出具了發票,公證員制作了“工作筆錄”。

  這起“音樂維權風暴”,原告方分別是廣州新時代影音公司、中國唱片深圳公司和一位公民,被告方則是濟南的阿米果、好樂迪、幸福時光、東方之韻、天甲百樂門等11家。涉及作品有《藍藍的夜藍藍的夢》、《晚秋》、《心雨》、《走四方》、《笑臉》和《寂寞讓我如此美麗》等等。單曲索賠金額大都是5萬元。

  有了這樣一個精心設計的“圈套”,從今年1月中旬起在濟南中院開始受理其中的9起案件(除兩起因程序等原因未立案)。

  濟南中強律師事務所劉堅勇是這9起KTV侵權案件的權利人代理律師。他告訴記者,這在9起案件中,每起案件起訴KTV播放廳侵權的歌曲為3到4首,3首歌可以獲得6000元的賠償,再加上調查費用,每起案件權利人可以獲得1萬元左右的賠償。

  焦點:收費依據如何裁量

  “毫不夸張地說,如果整個音像業都開展所謂的‘音樂維權風暴’,對整個KTV行業應該是毀滅性的打擊。如果沒有有效的組織協調,這個行業就有全線崩潰的可能”。

  本次被告方律師、濟南德衡律師事務所程守法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就判決情況看,這個費用標準如何而來?

  他解釋說,著作權侵權賠償,一般有三個途徑來裁量。一是侵權一方獲得的利潤;二是權利人因侵權造成的損失;三是法庭在50萬元以下根據侵權程度進行自由裁量。

  這起案件中,前兩個途徑都很難計算,只能是法庭的自由裁量。

  就這起“音樂維權風暴”看,單曲2000元的賠償數額并不算大。但如果所有唱片公司都按照這種方式來維權索賠,一家娛樂場所有2萬多首歌,需要4000多萬元。如此高額的賠償,幾乎所有KTV歌廳就只有關門破產一條路可走了。

  當然,單曲2000元僅僅是侵權索賠的“價格”。正常的版權使用費應該是多少呢?

  劉堅勇律師告訴記者,他們向這些娛樂餐飲場所收取的版權使用費,以卡拉OK為主的場所,單曲6萬元/年,而一些以餐飲為主的場所,像飯店里的卡拉OK,單曲8000元/年。

  這個收費依據,是參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標準得來的。劉堅勇律師稱,在香港,唱片的使用有多種方式。有的將版權費用加在唱片價格里面,有的則是推薦或試用等方式。但總體看,單曲都在10萬~15萬港元之間。根據匯率等因素考慮,得出以上價格。

  很顯然,對娛樂場所來說,這應該是個天價。

  有專家表示,一個國家的版權收費應當與這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就目前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看,版權使用費還是高了。在他看來,單曲10~15元/年應該比較合理。這當然與劉律師的觀點相差甚遠。

  出路:合理與合法的博弈

  不管是原告方還是被告方,其代理律師都表示,目前版權使用費的繳納途徑“并不順暢”。

  國際唱片協會在維權之前,首先是向各娛樂場所發出律師函,要求交付費用,并提供收費途徑。很顯然這是一種“先禮后兵”的策略。而目前來看,也不過是重在“兵戈相見”,顯然不是一個長久的維權方式。

  “假設我有2萬首歌,就需要上千甚至上萬次談判,那可真是馬拉松談判了”。程守法律師說,“如果再加上國際性談判,任何一家娛樂場所都無法經營了。更何況,目前包括VOD點播系統、單賣的光盤都沒有注明版權使用費的繳納方式”。

  這顯然是合理與合法之間的博弈。

  程守法律師表示,娛樂場所繳納版權費,唱片公司就能夠創作出更好的作品來,這是一個良性循環。

  要實現這個良性循環,不是單個娛樂場所與唱片公司去談,而是寄托于與一個組織去談判。

  這個組織就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我國此前只有一家成立于1992年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即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據悉,隨著《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和相關配套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將有一個更大的發展。

  按照有關人士的說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比作一個無形的“版權超市”。隨著多媒體技術的發展,有很多作品的權利涉及到多個作品及其權利,走向綜合性管理就成為必然趨勢。作者完全可以將自己的作品委托給“超市”擺上貨架,只等收錢;使用者則可以挎著籃子進超市,水果青菜隨便選。

  這個組織與唱片公司(權利人)進行一攬子談判,娛樂場所則根據自身的情況與組織談判。

  “有合理的價格與順暢的繳費途徑,這才是一個行業的出路”。程守法律師這樣說。

  一首歌曲侵權要賠償2000元,一家娛樂場所按2萬多首歌計算,就需要4000萬元之多。如此高額的賠償,幾乎所有KTV歌廳就只有關門破產一條路可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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