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卡通奧特曼著作權屬:31億日元當生日禮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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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08日 16:53 新聞晚報 | |||||||||
日本“圓谷”質疑“奧特曼”海外版權轉讓合同 日本卡通形象“奧特曼”的海外版權是否屬于泰國采耀公司?日、泰兩國法庭以及中國版權局對其著作權轉讓的矛盾焦點,集中在一份1976年簽署的合同文本上。 昨天,“奧特曼”著作歸屬權研討會在京召開,日本圓谷公司提出:泰方在相隔20多
陷入被動 泰國采耀公司辛波特1996年出示了一份1976年的“海外版權轉讓”合同。合同上標明:“采耀擁有除日本外地區影視版權的無限期獨占權”,并列出了所涉“奧特曼”的家族系列。合同上有圓谷公司第三任社長圓谷皋的簽名。此時,圓谷皋本人剛剛去世。圓谷第四任社長知道本公司與泰國采耀有生意往來;又目睹辛波特參加了老社長的葬禮,因此出于禮貌回復了一份“致歉信”,表示“很遺憾,始終不知這份合同的存在”。根據這份晚了20年出示的合同,以及被業內稱為“陷入被動”的“致歉信”,泰國法院和日本法院分別于2001年和2003年認定:“合同是真的;但是日本圓谷擁有奧特曼著作權。”曾任法官、律師多年的中國人大法學院兼職教授楊立新認為:雖然泰方在簽署人圓谷皋逝世后才拿出這份合同,讓人懷疑“別有用心”,但是致歉信的措辭,則讓讀者認為日方承認合同的存在,否則何須“致歉”? 四大疑點 日本圓谷公司此番首次在公眾面前提出了1976年合同的四大疑點:(1)與采耀簽合同的是“圓谷實業”,而擁有著作權的是“圓谷制作”而非“圓谷實業”。(2)“價格”作為經濟合同的必備條件,在該合同中沒有出現。(3)著作權轉讓通常最多20年,而該合同上的“無限期”不合常理。(4)圓谷皋的簽名為假。泰方早先對(2)(3)條的回應是:這是當年圓谷皋送給辛波特兒子的“生日禮物”;對(1)的回應是:圓谷皋本人同時是“圓谷實業”和“圓谷制作”兩家公司的老板;對(4)則予以否認。此次特地從日本趕來的遠山律師透露:合同上所涉“奧特曼”影視制作的總費用就超過31億日元。每一部“奧特曼”電影在影院播放的授權金就不低于8000美元。圓谷公司豈會將這一“巨額財產”隨意贈送? 陷入怪圈 泰國采耀公司率先在中國版權局獲得了“著作權登記證書”,為在中國展開的“奧特曼”系列官司提供了“旁證”。盡管日本圓谷公司就此提出異議,但是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副司長許超表示,撤銷泰方的“證書”,必須有中國法院的判決——而在審理過程中,這張證書又是泰方的“證據”。如此一來,兩者便陷入了“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怪圈。與此同時,許超還反復強調,版權局給予泰方的這一證書雖然名為“著作權登記證書”,但是內容不涉及“著作權的確立”——只是一個備案的“證明”。所以,他認為解決矛盾的關鍵,還在于盡早確認1976年合同的真假。上海申達律師事務所的沈佩國律師說,如今,無形財產權已經滲透入百姓的生活,具體表現在“奧特曼”玩具、服裝等衍生產品的購買以及售后服務等方面。 目前,日泰雙方“奧特曼”著作權之爭已進入白熱化階段,官司的輸贏將直接決定誰是中國市場的占有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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