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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者不得擔任民航企業高級職務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05日 14:11 中國民航新聞信息網

  本報北京8月4日訊記者陳煜儒記者今天從國家民航總局了解到,《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試行)》將于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該規定放寬了民航業的投資準入及投資范圍。同時也從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角度出發,加強行業的政府監管,規定有犯罪記錄等情況的人員不得擔任民航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經營管理職務。

  民航行業所有企業、機場的行為都與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有直接關系,為了維護國家
利益、公民利益,《規定》作了若干規定:(1)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民用運輸機場停業或者歇業、解散或者關閉,以及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項,須報民航總局批準。(2)非國有投資主體作為主要投資方投資民用運輸機場,應當與機場所在地方政府簽訂合同,就經營期限和經營期滿后如何處置等進行約定,并報民航總局。(3)在放開國內各投資主體進入民航業的同時,不允許有犯罪記錄等情況的人員擔任民航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經營管理職務。(4)加強對壟斷行為、不公平競爭行為的監管。監管方式包括對民航企事業單位以多種方式進行的聯合和合作進行審批,對不公平競爭行為實施調查,以及對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等。

  作者:陳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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