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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企業機場聯合重組改制必須通過行政許可審批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02日 14:37 中國民航新聞信息網

  中國民航報、中國民航新聞信息網記者楊群峰報道:民航總局局長楊元元近日簽署了第149號局長令,宣布《民用航空企業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將從2005年8月20日起施行。

  從目前已經發生的案例看,民航企業、機場的聯合重組改制多以合并、控股、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募集股份并上市等方式為主。近幾年,又出現了機場委托管理的案
例。隨著民航業的發展,以后還有可能出現新的聯合重組改制方式。針對有的民航企業聯合重組改制不事前報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取得許可的情況,為了保護公平競爭,防止和反對壟斷,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有關設定民用航空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參股和改制審核許可項目的規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制定了《民用航空企業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管理規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為發揮民航地區管理局的作用,《規定》確定了屬地管轄的原則,即在一個民航地區管理局管轄范圍內的民航企業、機場的聯合重組改制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許可審批和檢查監督?缑窈降貐^管理局的民航企業、機場的聯合重組改制由民航總局負責許可審批,同時要征求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意見。鑒于民航企業、機場公開發行募集股份和上市最終由證券管理部門許可,《規定》明確由民航總局予以審核。

  根據《規定》,民航總局對申請人提出的聯合重組改制申請作出受理決定后,根據聯合重組改制的條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就此申請向有關民航地區管理局征求意見的工作,然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審核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申請人提出的聯合重組改制申請決定受理后,應依據聯合重組改制條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規定》還提出了對違規聯合重組改制行為的處罰措施。未經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許可或審核同意而聯合重組改制的,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該民航企業不予頒發行業經營許可證照和安全運行許可證照,并對聯合重組改制的各方企業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由于民航企業、機場聯合重組改制的標的額巨大,30000元的罰款難以對違規行為進行有效制止,《規定》規定了對違規的民航企業、機場不予頒(換)發行業運營證照的條款,把是否取得聯合重組改制許可作為取得其他行業運營證照的一個前置條件。(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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