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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總局就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答記者問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01日 10:21 中國民航報

  問:為什么要制定《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試行)》?

  答:之所以制定《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是鼓勵、支持、引導國內各投資主體積極投資民用航空業,放寬民用航空業國內投資準入政策,加快民航業發展。

  二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2月24日,國務院這個“意見”正式頒布實施,并要求各部門“抓緊制定和完善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及配套辦法”。民航總局貫徹落實上述精神,加快了《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出臺。

  三是統籌對內對外開放、統籌利用外資與利用內資。2002年,民航總局、原外經貿部、原國家計委聯合發布《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允許外資投入我國民航業。允許外資進入的領域,也應當允許國內非公有資本進入。放寬國內投資民航業的政策,還符合WTO規則,有利于同時利用國內國外兩種資源。

  四是規范民航業內相互投資行為。近幾年來,民航業內企業、機場之間相互投資的積極性很高,為推進公平有序競爭,必須盡快規范。

  民航業是一個資金密集型行業,實現民航更快發展不僅需要國家加大投入,更需要社會各方投入。因此,放寬民航業國內投資準入政策,做好民航業國內開放工作,進一步調動中央、地方政府、社會各方多方面投資民航業的積極性,是加快民航發展,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機場的需要,是建設民航強國的需要。

  問:《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試行)》堅持的主要原則是什么?

  答:《規定》堅持的原則是:

  1.放寬民用航空業國內投資準入政策,鼓勵地方政府、企業、各種經濟組織和公民投資民航業。

  2.堅持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我國《憲法》第六條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十六大提出,必須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3.堅持國有經濟的主導地位。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主要體現在控制力上。

  十五屆四中全會的決定指出:“國有經濟需要控制的行業和領域主要包括: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自然壟斷的行業,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以及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重要骨干企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主要體現在控制力上。”“國有經濟的作用既要通過國有獨資企業來實現,更要大力發展股份制,探索通過國有控股和參股企業來實現。”

  《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壟斷行業和領域。加快壟斷行業改革,在電力、電信、鐵路、民航、石油等行業和領域,進一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對其中的自然壟斷業務,積極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非公有資本可以參股等方式進入;對其他業務,非公有資本可以獨資、合資、合作、項目融資等方式進入。”

  4.推進公平有序競爭,防止壟斷、區域封鎖和惡性競爭。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推進公平有序競爭,防止壟斷、區域封鎖和惡性競爭,是政府經濟管理的重要任務,也是民航總局行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尤其是民用航空業內相互投資行為,能夠促進行業發展,但也容易導致壟斷或惡性競爭。因此,政府應及時制定法規規章,保證民航業健康穩定發展。

  5.對各種投資主體一視同仁。

  對公有制企業、私有制企業、公民個人向民航業投資,對民航業內國有、集體、私營等各種企業,在權利方面一視同仁。

  問:《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試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規定》的主要內容是:

  1.放寬投資主體,放寬投資范圍。允許各種所有制主體投資民用航空業,包括非公有制投資主體。允許各種投資主體投資除空中交通管制系統外的所有民用航空領域,包括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民用機場、服務保障及其他民用航空相關項目。

  2.保證國有經濟占主導地位。指定重要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民用運輸機場保持國有或國有控股。指定企業和機場的名單由民航總局確定并對外公布,并可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進行調整。

  當前,確定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國有或國有控股;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在地機場及深圳、廈門、大連、桂林、汕頭、青島、珠海、溫州、寧波等九個主要城市的機場必須國有或國有控股。

  3.保證公平競爭、防止壟斷。機場是自然壟斷部門。機場控股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控股機場都可能造成市場不公平競爭。民用航空油料供銷企業、信息服務企業與航空公司、機場相互關聯,他們對航空公司、機場的控股參股容易造成市場不公平競爭。因此,在鼓勵各類投資主體投資民航業的同時,對可能造成不公平競爭的投資行為做出不能投資或不可控股的限制:(1)限制民用機場、航空油料供銷企業、民航信息服務企業投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2)限制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投資民用運輸機場。

  空域資源是國家重要資源,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是關系國家安全的部門,所以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由中央政府投資為主,而且空管部門不得投資空中交通管理系統之外的其他領域。

  4.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強行業政府監管。民航行業所有企業、機場的行為都與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有直接關系,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公民利益,《規定》作了若干規定:(1)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民用運輸機場停業或者歇業、解散或者關閉,以及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項,須報民航總局批準。(2)非國有投資主體作為主要投資方投資民用運輸機場,應當與機場所在地方政府簽訂合同,就經營期限和經營期滿后如何處置等進行約定,并報民航總局。(3)在放開國內各投資主體進入民航業的同時,不允許有犯罪記錄等情況的人員擔任民航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經營管理職務。(4)加強對壟斷行為、不公平競爭行為的監管。監管方式包括對民航企事業單位以多種方式進行的聯合和合作進行審批,對不公平競爭行為實施調查,以及對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等。

  問:《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試行)》中有的地方允許航空公司投資的,為什么不允許機場投資?

  答:航空公司是競爭主體,我國航空公司之間的競爭已經比較充分,而機場是自然壟斷部門,機場控制其他業務,容易導致機場利用自然壟斷的特點擴大其壟斷的廣度和深度。

  問:《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試行)》涉及的許可項目是否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要求?

  答:《規定》沒有新增任何許可審批項目。《規定》涉及到的行政許可項目都是民航總局現有的,都有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令設定。

  除涉及民航總局的行政許可外,國內投資主體投資民用航空業還涉及其他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比如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對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審批有明確規定。因此,國內投資主體投資民用航空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取得其他許可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許可。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試行)》的制定過程。

  答:民航總局從2002年三季度開始起草《規定》草案,進行了反復修改,至今已形成近二十稿。期間五次征求了行業內意見。2003年9月16日民航總局法規工作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對規定草案進行了評審。2004年2月書面征求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資委、財政部的意見。2005年2月24日,《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公布,根據該意見對《規定》再次進行了研究和修改。4月1日民航總局局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又征求了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意見,并做了進一步的修改。

  《規定》來之不易,它是民航業內各級領導、廣大干部職工集體智慧的結晶,是民航業外很多部門、專家、學者支持、幫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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