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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出臺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01日 10:17 中國民航報

  本報訊 記者從民航總局獲悉,《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試行)》將于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

  該規定放寬了民航業的投資準入及投資范圍。根據該規定,各種所有制主體都可以投資民用航空業,包括非公有制投資主體。各種投資主體都可以投資除空中交通管制系統外的所有民用航空領域,包括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機場、服務保障及其他民用航空相關企業

  該規定還通過附件的形式指定重要的運輸航空公司和機場保持國有或國有控股。目前被確定為必須國有或國有控股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為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在地機場以及深圳、廈門、大連、桂林、汕頭、青島、珠海、溫州、寧波9個城市的機場也被確定為必須國有或國有控股機場。

  為保證公平競爭、防止壟斷和區域封鎖,該規定對業內航空公司、民用運輸機場及民航其他企業相互投資參股作出了諸多限制。

  根據該規定,民用機場、航空燃油銷售儲運加注企業、計算機訂座系統服務企業,及其關聯企業,不得投資運輸航空公司。但是,為了促進貨運發展,民用機場可以投資全貨運航空公司,其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并且不得相對控股。

  一家運輸航空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投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在地機場及深圳、廈門、大連、桂林、汕頭、青島、珠海、溫州、寧波、三亞、張家界、西雙版納、晉江、煙臺、九寨溝、麗江16個城市的機場或其共用航站樓,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并且不得相對控股。為促進機場的建設發展,該規定對年吞吐量60萬人次以下的機場投資比例不作限制。

  為在航油市場進一步引入競爭,同時防止壟斷,規定鼓勵國內投資主體投資航油企業,同時對業內投資大中型機場的航油銷售、儲運、加注作了限制。根據該規定,大中型機場投資本機場范圍內的航空燃油銷售、儲運、加注企業及其設施,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并且不得相對控股。

  《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試行)》還對保證行業經濟安全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試行)》施行以后,1993年6月24日發布的《關于轉發國內投資經營民用航空企業有關政策的函》(民航局函[1993]1023號),1998年5月22日發布的《國內航空運輸企業投資民用機場暫行管理辦法》(民航體發[1998]101號)兩個文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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