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國家對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在征收營業稅上有何具體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規定,從2005年6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住房后再轉讓按下列規定執行稅收政策:(一)個人購買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在2年內轉手交易的,一律按實際銷售金額全額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二)個人購買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按下列規定征免營業稅:1.個人銷售普通住房的免征營業稅。個人憑有關資料向住房所在地的區地稅局申請辦理免稅手續。國土房產代征單位憑稅務機關的免稅批件免征營業稅。未經批準免稅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征稅規定繳納營業稅。
2.個人銷售非普通住房的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繳納營業稅。
二、個人在申請銷售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時應向住房所在地的區地稅局提供哪些資料?
答:根據規定,個人在申請銷售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時應向住房所在地的區地稅局提供以下資料:
(1)《納稅人減免稅(費)申請表》;(2)銷售方身份證及復印件;
(3)房屋產權證及復印件(有契稅完稅憑證或購房發票的一并提供);(4)房屋銷售合同及復印件;(5)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三、單位為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是否需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稅務咨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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