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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賠償雙重標準受關注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9日 13:24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國際航班傷亡賠償109.5萬元,國內最高賠償7萬元

  據新華社電 國際民航組織1999年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又稱《蒙特利爾公約》)將于7月31日在中國正式生效。生效后的《公約》將把中國國際航班傷亡賠償標準提高到約13.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約109.5萬元)的國際水平。這將使我國國內航班與國際航班傷亡賠償金額間的差距進一步擴大。

  中國民航總局有關人士近日表示,自7月31日起,不論乘客的國籍和航空公司的“國籍”,只要乘坐的是國際航班,其因傷亡、航班延誤和行李遺失等造成的損失將嚴格按照《蒙特利爾公約》的標準執行。而國內航班的賠償,仍以國內民航法規為準。

  比較我國現行的“航空公司對每名死難旅客的最高賠償為人民幣7萬元”的規定,《公約》規定的國際航班傷亡賠償109.5萬元的標準,是國內航班賠償標準的15.6倍。由此引起的賠償金額間的強烈差異,使得國際國內旅客賠償的雙重標準再度成為焦點,也使民航相關法規面臨盡快修改的迫切要求。

  根據《蒙特利爾公約》規定,旅客傷亡時不論承運人是否有責任,只要損失不是索賠人一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承運人的賠償限額增加到10萬特別提款權(按照公約簽署當日的貨幣換算標準約為13.5萬美元)。當旅客傷亡是由承運人責任造成時,旅客也可以要求得到超過10萬特別提款權的賠償。

  我國現行的《國內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于1989年生效,并在1993年進行修改。近年來,學術界和法律界的許多人士也都建議修改這項規定,提高死亡旅客的最高賠償金額。而在2003年以來的幾次空難中,綜合多種因素進行考慮,賠償金額有所增加,國內航空公司對死難旅客的最高賠償金額已達到了人民幣約20萬元左右。

  據我國第一位航空法博士吳建端介紹,《蒙特利爾公約》在中國生效和中國民用航空法規的修訂是兩個問題,屬于不同的范疇。國際航班是指始發地、目的地和經停地中有一地在境外的航班。國際公約的作用是協調各國之間的法律沖突,它是對國際上各國的法律所作出的妥協。而國內航班是在始發地、目的地、經停地都在國內的航班。民航的賠償標準則是根據本國實際的經濟發展狀況制定的。如要修改國內賠償標準,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28條規定,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吳申馮亦珍)(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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