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羊著作權歸屬案二審 上訴人提出新證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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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9日 02:21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田享華 發自上海 全國餐飲企業中十強之一的小美羊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小美羊”)與小美羊原董事長趙東蓮因為各自主張對“小美羊”擁有著作權,最后對簿公堂,此前一審判決原告趙東蓮敗訴。因趙東蓮提起上訴,該案昨天進入二審庭審階段。
記者昨天在上海一中院看到,趙東蓮的代理律師王桂平提交了一份關鍵性的新證據,即第三人金彩翼電腦圖文設計公司(下稱“金彩翼”)提供的設計費收條,以證明原告與金彩翼的《設計合作協議》已于2002年6月履行,從而推定金彩翼與小美羊于2002年11月簽訂的《設計合作協議》無效。但小美羊的代理人徐擁軍律師則認為該收條乃是后補的,不具證明效力。 法官也對這份新證據表示疑問。因為小美羊在一審中就提供的設計費付款憑證是發票,而趙東蓮這次提供的僅僅是收條。該證據的關鍵性在于可判斷金彩翼究竟把著作權轉讓給誰。 2002年初,趙東蓮和小美羊現任的董事長惠小寧等四人決定投資一家火鍋餐飲公司,并委托金彩翼設計小美羊商標。但在創業初公司尚未設立時,委托設計及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等事宜,全由趙東蓮以個人的名義操作,但費用都由四人分擔。 趙東蓮退出小美羊后表示,商標設計是以個人名義與金彩翼簽約,因而她是“小美羊”著作權的受讓人,且在商標申請注冊時也是個人名義,故要求以37.5萬元的價格將小美羊圖形、文字的商標權轉讓給惠小寧,盡管此時商標局未對該商標的申請予以核準。 惠小寧為防小美羊權利流失,便先行簽訂合約,但同時也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徐擁軍告訴記者,現在商標局正在審理,他表示趙東蓮不可能獲得核準,也就意味著,雙方所簽訂的合約其實無法履行。 在該案一審的時候,由于不能就“小美羊”著作權的轉讓或者補償費用達成協議,雙方調解不成。二審庭審結束時,王桂平也表示可以調解,而徐擁軍則表示拒絕,但法官仍然希望小美羊能夠接受調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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