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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批發企業經營管理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0日 15:07 新浪財經

  二○○五年五月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成品油批發企業經營管理的術語定義、企業設立應具備的條件、油庫建設、經營和市場信用等管理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業務的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規范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265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

  GB 18564 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

  GB11085-89 《散裝液態石油產品損耗標準》

  GB50011《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50052《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50053《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5005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50057《建筑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074-2002《石油庫設計規范》

  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51《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187《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50196《高倍數、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 50220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

  GB 50281-98 泡沫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53《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T 50328 建筑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

  GB50341《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油罐設計規范》

  GBJ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79號令,2002年)

  SH/T3013《石油化工廠區豎向布置設計規范》

  SH3008《石油化工廠區綠化設計規范》

  SH3024《石油化工企業環境保護設計規范》

  SH3046《石油化工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儲罐設計規范》

  SH3007《石油化工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

  SH/T3014《石油化工企業儲運系統泵房設計規范》

  SH3501《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質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SH3022《石油化工設備和管道涂料防腐蝕技術規范》

  SH3005《石油化工自動化儀表選型設計規范》

  SH/T3019《石油化工儀表管道線路設計規范》

  SH3063《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JTJ 237《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成品油 refined oil product

  本標準所約定的成品油是指石油經過煉制加工或調和達到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用于銷售的油品,包括汽油、煤油及柴油。

  3.2 成品油批發企業 wholesale enterprise of refined oil product

  指具備本標準第4章規定的條件,并取得《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從事成品油批發銷售的經營機構。

  3.3 油庫 oil depot

  具有儲油罐和輸油管道、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裝卸等配套設施,用于收發和儲存成品油的倉庫。

  3.4 石油制品 oil product

  指原油經蒸餾、精煉或調和所得到的成品油和其他石油產品。

  3.5 HSE管理體系 HSE management system

  指在健康、安全和環境方面指揮和控制組織的管理體系。它是一種事前進行風險分析,確定其自身活動可能發生的危害和后果,從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和控制措施防止其發生,以減少可能引起的人員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的有效管理模式。

  4 成品油批發企業設立應具備的條件

  4.1 具有穩定合法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4.2 具有全資或控股的、總設計庫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裝)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本標準第5章要求。

  4.3 符合國家成品油批發企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4.4 在中國境內從事兩年以上成品油零售經營業務,并擁有三十座以上自有或控股加油站。

  4.5 申請主體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申請主體是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其法人應具有批發資格。

  4.6 具有安全、計量、質量等管理組織機構。應配備按國家標準規定對入庫和儲存成品油必驗項目所需的化驗儀器設備。

  4.7 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建立HSE管理體系。

  4.8 配備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專業管理人員。

  5 油庫建設管理

  5.1 油庫的設置

  5.1.1 所屬油庫的布局和設置須符合國家對成品油批發企業總體發展規劃和所在地布局要求,并符合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安全防火等要求。

  5.1.2 油庫的用地面積及建設規模應符合城鎮規劃及用地許可的要求。

  5.1.3 油庫的庫址選擇和總平面布置應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0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和《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 18265)的規定。

  5.1.4 油庫的庫址應具備滿足生產、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電源的條件,還應具備排水的條件。

  5.1.5 油庫與周圍居住區、工礦企業、交通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2002)的規定。

  5.2 油庫的設計與施工

  5.2.1 油庫設計和建設符合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的規定;經營場所建設應符合國家土地、規劃、交通、消防、安全、防震、環境保護等方面法律法規。

  5.2.2 油庫工程設計、施工應當符合相關設計及施工驗收規范的規定。承擔油庫工程的設計單位應具備相應的甲級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5.2.3 油庫建設單位應當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在限定期內開工。

  5.2.4 油庫工程施工應當接受當地建設、勞動、技術監督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承建油庫的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監理單位須具備相應資質。

  5.2.5 油庫工程交付竣工驗收應當有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且應符合《建筑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 50328)的規定。

  5.2.6 油庫工程交付竣工驗收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5.2.7 油庫竣工后,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儲存許可證》。

  5.2.8 油庫竣工后,須經當地有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驗收報告,方可投產。

  5.3 油庫的設備、設施及人員配備

  5.3.1 油庫設備、設施、工藝的選擇應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02)和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5.3.2 油庫具備完善的成品油收、發工藝系統,擁有收、發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和公路發油臺等設施。

  5.3.3 油庫配備的設備設施性能和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

  ——生產廠家應具有法律效力的資質證書;

  ——設備設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格證書;

  ——設備設施滿足設計條件;

  ——電氣類設備的購置和安裝應當符合防爆要求;

  ——用于貿易交接計量儀表及器具需經過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檢定合格,流量儀表精確度不低于0.2級。

  5.3.4 油庫應采用經國家有關檢測機構認定的新材料和新設備。

  5.3.5 油庫應設置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防靜電和防感應雷的聯合接地裝置。

  5.3.6 油庫的儲油罐應當設帶有高液位報警功能的液位計。

  5.3.7 庫容大于等于50000立方米的油庫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3.8 油庫從事成品油檢驗、計量、消防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須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崗位資格證書。

  5.3.9 油庫應配備持證電工、鍋爐操作工(視油庫所在地和設備情況)等特殊工種技術人員。

  5.4 環境保護

  5.4.1 油庫儲油罐、輸油管線應采取防滲漏擴散的保護措施,并應設置滲漏檢測設施。

  5.4.2 油庫卸油應當采用正壓卸油工藝,不得采用真空泵引油和真空伴隨作業的工藝。

  5.4.3 油庫應按《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的要求在汽油罐區、油泵房(棚)、發油亭處設置可燃氣體監測器。

  5.4.4 油庫應采用油氣回收裝置。

  5.4.5 油庫應設置符合設計規范要求的防護堤,油污水分離池(槽)。

  5.4.6 含油污水經處理后排放水質應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的規定。

  5.4.7 油庫碼頭應配置圍油欄、吸油氈、收油器等防污染設施。

  6 經營管理

  6.1 營銷管理

  6.1.1 成品油批發企業應當從合法的成品油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進出口貿易公司購進成品油。

  6.1.2 成品油批發企業不得為不具備生產成品油資格的生產單位、不具備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單位、不具備進出口成品油資格的單位代銷成品油,不得向非法設立的加油站供油。

  6.1.3 成品油批發企業不得仿冒他人注冊商標和服務標識。

  6.1.4 成品油批發企業應銷售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合格成品油,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成品油。代儲存、代中轉成品油要驗證成品油的合法來源及品質。

  6.1.5 成品油批發企業不得經營走私、非法煉制及來源不明的成品油。

  6.1.6 成品油批發企業應建立成品油進、銷、存和出入庫的管理臺帳,成品油來源和銷售去向的憑證、票據、臺帳至少保存5年以上。

  6.1.7 成品油常備儲量不得小于上年度平均10天銷售量;成品油年經營量應達到3萬噸以上。

  6.1.8 成品油批發企業禁止利用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

  6.2 價格管理

  6.2.1 成品油批發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價格政策或收費標準。

  6.2.2 不得違反國家對服務性收費的有關規定。

  6.3 計量管理

  6.3.1 油庫應配備專職計量人員,并持有效的計量員證上崗。

  6.3.2 油庫應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不得在標志標識、計量器具及測量報告、統計報表等正式文件上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

  6.3.3 油庫配備的計量器具應包括符合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要求的量油尺、檢水尺、溫度計、密度計、流量計和標準量器、自動計量系統等。

  6.3.4 油庫用于貿易交接的計量器具應經過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使用。強檢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應當執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

  6.3.5 油庫金屬罐應當經過計量檢定,編制有效容積表,復檢周期為4年。

  6.3.6 油庫的計量檢測應執行相關的國家標準;定額損耗應執行GB11085--89《散裝液態石油產品損耗標準》。

  6.3.7 油庫應建立成品油進、銷、存計量臺帳。

  6.4 質量管理

  6.4.1 成品油批發企業應向顧客提供符合現行產品有關標準的成品油,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6.4.2 成品油批發企業應對接收、儲存、周轉至出庫成品油各環節按規定進行質量檢測和控制。

  6.4.3 油庫接卸、儲存、輸轉成品油時,應專管、專泵、專罐專用,油罐、管線需要改裝油品時,應按規定進行清洗、置換。

  6.4.4 油庫向罐車、油船等運輸工具發油前,應認真檢查罐車、油船等是否具有符合運輸危險貨物的相關證件,并檢查容器的清潔度,確認合格后才能發油。

  6.4.5 油庫應對油罐、輸油管線定期進行清洗。

  6.4.6 油庫應配備與經營能力及經營品種相適應的質量檢驗機構或質檢室, 并對出入庫油品進行質量檢驗,確保油品質量。

  6.4.7 油庫應當配備質檢人員,并持證上崗。

  6.5 財務管理

  6.5.1 成品油批發企業應按照國家《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6.5.2 成品油批發企業應按照財政部《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規定,實行會計監督,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6.5.3 成品油批發企業應嚴格按照《各種稅費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建立發票的領購、使用、保管工作。

  6.5.4 成品油批發企業應按照國家《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開立并管理銀行賬戶,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6.5.5 成品油批發企業應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輔助臺帳及固定資產卡片,定期進行固定資產清查。

  6.5.6 成品油批發企業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建立會計檔案,按照規定年限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6.5.7 成品油批發企業應接受審計機關、財政機關和稅務機關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6.6 HSE管理

  6.6.1 成品油批發企業應取得具有相應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儲存許可證》。

  6.6.2 成品油批發企業應具有健全的安全消防組織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安全管理培訓后后方可任職。

  6.6.3 成品油批發企業應對油庫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6.6.4 成品油批發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6.6.5 油庫應制定各種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預案的演練。

  6.6.6 油庫應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設施,定期維護和保養,確保性能完好,并建立健全油庫防火檔案。

  6.6.7 油庫應建立HSE(健康、安全、環境)管理體系,實施HSE管理。

  6.6.8 成品油批發企業應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6.6.9 油庫應當在爆炸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6.6.10 油庫的儲油罐、油氣管線等設備設施應完好,無滲漏、滴漏。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5年以上埋地油氣管線每年應在低洼、潮濕處開挖檢查一次。

  6.6.11 油庫作業場所的環境空氣應符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油庫油氣排放濃度不應超過《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的規定。

  6.6.12 油庫應為從業人員定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7 市場信用

  7.1 成品油批發企業應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7.1.1 無欺詐、違規經營、偷稅、漏稅、欠稅等行為。

  7.1.2 在司法部門、行政執法機構應無違法、違規記錄。

  7.2 建立服務監督制度

  7.2.1 在經營場所和油庫顯著位置設置投訴信箱,公布行政主管部門投訴電話。

  7.2.2 處理投訴應制度化,責任到人,限定時間,對處理結果和投訴者滿意度進行詳細記錄。

  (信息來源:商務部商業改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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