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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抑或刑事犯罪:萬平案二次開庭激辯焦點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17日 05:16 第一財經日報

  一審結果將擇日宣布

  本報記者 蔣飛 發自山西晉中

  東莞金正董事長萬平涉嫌挪用資金一案昨天(16日)上午在山西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庭審歷時4個半小時,萬平在庭審期間思維清晰,卻在作最后陳詞時流淚,表示一
起股東之間爭奪股權的民事糾紛不應演變成刑事訴訟。

  東莞金正董事長萬平涉嫌挪用資金一案昨天(16日)上午在山西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控辯雙方就萬平涉嫌的兩項罪名,即挪用ST天龍(600234.SH,下稱“天龍集團”)2700萬元資金以及挪用廣東金正資金3209.9萬元,各自出示了核心證據并進行了法庭辯論。整個庭審過程長達4個半小時,本案沒有當庭宣判,將擇日公布判決結果。

  2700萬元渉案資金流初步厘清

  第一項罪名所涉2700萬元資金分為1200萬元和1500萬元兩筆。其中1200萬元的來源是2002年12月12日由天龍集團開出的3張各400萬元的銀行匯票。公訴人向法庭提供的天龍集團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田家俊、副董事長宋新梅以及總會計師張麗榮的證詞顯示,該筆資金是為了滿足東莞分公司經營DVD視頻業務的需要,由天龍集團替東莞分公司代付供應商樂仕嘉的一筆貨款。

  東莞金正內部人士對此解釋稱,2002年年底ST天龍大股東東莞金正將自己的DVD視頻業務置換給天龍集團,希望以此改善天龍的經營情況,并最終實現增發融資的目的,而天龍東莞分公司正是天龍集團經營DVD視頻業務的平臺。由于東莞分公司自身是二級法人單位,不具備融資資格,因而在初期其周轉資金只能依靠天龍集團支持。

  公訴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顯示,3張1200萬元的銀行匯票以航空快遞的形式,通過田家俊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廣東金正,轉給了材料商樂仕嘉。樂仕嘉收到后,背書給廣東金正;廣東金正又反背書給樂仕嘉。公訴人認為,上述1200萬元天龍集團代東莞分公司支付的貨款,經過不正當操作后變為了廣東金正對樂仕嘉支付的貨款,并且沒有證據顯示廣東金正為此對天龍集團承擔了債務。萬平作為東莞分公司負責人,對此應承擔侵害上市公司對資金的使用權,擅自挪用資金的法律責任。

  萬平辯護律師、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楊力辯護稱,首先萬平對此項1200萬元的資金流轉并不知情,并要求東莞分公司前財務總監、因涉嫌偽證罪而于去年9月被捕的黃蓉出庭作證,后者稱對該款項的操作不知情,但是其相關會計憑證和付款通知書是在付款后補上的,并為此專門請示過田家俊本人以及負責東莞金正和廣東金正財務的何偉。

  其次,楊力表示證據顯示樂仕嘉為天龍集團出具了收款收據,并于2002年12月13日和19日,在交通銀行深圳深南中支行貼現17.6萬元,將1128.4萬元入了自己公司賬戶。1200萬元由收款人樂仕嘉貼現后入賬,既沒有進入東莞分公司的賬戶,也沒有進入廣東金正的賬戶,更沒有歸萬平個人使用。至于為什么會產生“反背書”情況,楊力在庭審結束后對本報記者表示,廣東金正一位工作人員在接到天龍方面電話后將匯票取回廣東金正,并由公司財務錯誤地加蓋了廣東金正的公章,造成這張收款人是樂仕嘉的票據無法貼現,只能送至樂仕嘉補蓋公章,從而造成了來回兩次背書的表象。

  萬平涉嫌挪用的第二筆1500萬元資金來源于天龍集團通過下屬天龍購物廣場于2003年3~4月間向東莞分公司分3次匯出的2820萬元。張麗容的證詞顯示,天龍集團當時并無資金提供給東莞分公司,于是董事長田家俊要求廣東金正幫助解決資金問題。具體的操作辦法是,由天龍集團向廣東金正發出1700萬元和1200萬元的銀行匯票,共計2900萬元;后廣東金正將該匯票背書給天龍購物廣場;再由天龍集團提供房產質押,向銀行貼現2820萬元后電匯給東莞分公司。一位熟悉金正系的人士稱,天龍以其本身的資產狀況難以向銀行申請資金支持,只能借助廣東金正套取銀行資金。

  公訴人稱,東莞分公司在收到上述2820萬元票據后,將其中1500萬元票據支付給了樂仕嘉,而后者卻將該匯票背書后轉讓給了廣東金正,造成廣東金正實際占有了該筆資金,從而構成挪用,而萬平作為東莞分公司和廣東金正的負責人,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萬平辯護人楊力則根據樂仕嘉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的證詞稱,雖然萬平在職權范圍內簽字同意將1500萬元付給樂仕嘉,但是樂仕嘉將該票據背書給廣東金正是應金正財務總監何偉的要求,目的是“給廣東金正應急”,與萬平無關;且樂仕嘉與廣東金正有著長期的業務往來,在資金上相互支持是可以理解的。

  對于萬平的職務行為是否構成對上市公司資金的挪用,楊力反復強調上述總計2700萬元的資金周轉屬公司正常的經營行為,雖然金正系內部及其供應商存在會計和資金管理制度不規范的情況,但是證據顯示萬平沒有把資金用作個人目的或者轉借其他自然人。

  3209萬元購股款懸疑

  如果說第一項罪名的資金鏈條尚能厘清基本輪廓,那么萬平涉嫌挪用廣東金正3209.9萬元的犯罪事實問題則存在諸多懸疑。根據各當事人的證詞,金正系的創始人之一楊明貴在2003年決定離開金正,并有意將股權轉讓給萬平,使后者成為了公司第一大股東。2003年3月7日,東莞金正召開股東會,并決定由萬平受讓楊明貴股權。雙方于次日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以5700萬元的代價受讓57.099%的股權。但是此后萬平并沒有支付該筆款項,卻得到了楊明貴的股權,工商登記資料也作了相應的變更。

  公訴人提供的證據顯示,在2003年春節前,由何偉經手,廣東金正向楊明貴分5筆支付了3209.9萬元,該筆資金即萬平挪用的廣東金正的資金。由于該筆資金是通過地下錢莊轉賬,缺乏相應的原始銀行單據。

  萬平對此事的解釋是,當時他本人正在加拿大,事后何偉手下的出納余雪英將5張給楊明貴付款的記賬憑證送至萬平處補簽。田家俊在2004年11月16日親筆寫的《關于購買楊明貴股權問題的情況說明》中承認對萬平購股“我表示同意”,并說萬平“本人無款墊也無能力購買此股款”。楊力對記者表示,萬平曾經受到田家俊暗示能夠幫助解決購股款問題。

  公訴人稱上述萬平涉嫌挪用的資金來源于廣東金正的內賬戶,即一個避稅賬戶。然而楊力則在答辯中表示,有關的記賬憑證僅僅是公司內部的文件,并不是正式的會計材料,且這些記賬憑證十分模糊,且至今沒有證據顯示該筆資金是從什么賬號匯出。萬平挪用廣東金正資金用于支付購股款,僅僅是田家俊等人的證詞,沒有其他證據。他認為,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應該對萬平適用無罪推定。

  庭審歷時4個半小時,萬平在庭審期間思維清晰,卻在作最后陳詞時流淚,表示一起股東之間爭奪股權的民事糾紛不應演變成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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