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人命七萬元 我國空難賠償限額受質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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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4日 14:13 大洋網廣州日報 | |||||||||
包頭空難已經過去4個多月了,然而遇難乘客的賠償問題仍然懸而未決,民航總局關于“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7萬元賠償限額”的規定讓遇難家屬實在難以接受,一家屬也因此將民航總局告上法庭起訴其不作為行為。 記者昨日從可靠渠道獲悉,民航總局會同有關部門正在醞釀起草新的賠償規定———《國內航空運輸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在該規定中,旅客的賠償限額將增加到人民幣20萬元
文/本報記者王飛 案 例 空難家屬訴民航不作為 “11·21”包頭空難中遇難的上海人、復旦復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陳蘇陽的妻子,在3月4日委托律師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狀告中國民航總局行政不作為,要求依法制訂有關“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之限額”規定。據悉,在包頭空難遇難的3名上海人中,目前僅1人接受了賠償方案。 2004年11月21日8時20分,從包頭飛往上海的Mu5210航班、東方航空公司所屬CRJ200型客機剛起飛不到1分鐘,就墜入距機場不遠的南海公園,機上47名乘客、6名機組人員全部遇難。陳蘇陽是3名遇難上海人之一,其于1975年畢業于復旦大學物理系,遇難時是全國高校第一家股份制企業和上市公司上海復旦復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遇難前一周,陳蘇陽剛度過了自己的55歲生日。 今年1月12日,陳蘇陽的家屬最近一次與航空公司協商,不歡而散。“陳蘇陽沒有買航空意外保險,也就意味著只能賠償21.1萬元。這數目僅僅是他生前幾個月的工資而已。” 據悉,3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經接收了訴狀和相關材料,但表示需要研究后再給予答復。對此,陳蘇陽的妻子和其代理律師都表示,他們明白,起訴民航總局立法不作為,是一個可能不被受理的案子,但起訴的目的不在于案件本身,而是希望通過努力,引起人們對問題的思考,以推動中國航空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從而最終達到保護空難家屬以及廣大乘客的合法權益。 現狀:空難賠償7萬元是上限 去年11月21日8時20分,從包頭飛往上海的Mu5210航班、東方航空公司所屬CRJ200型客機剛起飛不到1分鐘,就墜入距機場不遠的南海公園,撞在了公園大門售票廳上,機上47名乘客、6名機組人員全部遇難,地面1名公園工作人員和1名早晨鍛煉者,共計55人遇難。 事后,航空公司公布了對罹難旅客的賠償辦法:根據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第132號令,民用航空運輸旅客傷亡賠償最高限額為7萬元人民幣,本次空難考慮到消費價格總指數的變動因素,再增加7萬元人民幣;同時根據1996年民航總局頒布的第49號令,旅客托運行李每位最高賠償限額為1000元人民幣,旅客自理及隨身行李每位最高賠償限額為2000元人民幣。本次空難的行李賠償金額將在上述基礎上分別上浮100%,即分別增加到2000元人民幣和4000元人民幣;再加上撫慰金3萬元人民幣,罹難者喪葬費1萬元人民幣,家屬交通食宿補助費2.5萬元人民幣。每位遇難乘客的賠償總計為21.1萬元人民幣。 這一方案公布之后,隨即有遇難家屬對此提出異議,遇難乘客復旦復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陳蘇陽的家屬還就此在上月初將民航總局告上了法庭,認為民航總局在九年時間里還未出臺相關規定是屬于不作為行為。 民航總局:旅客賠償有望提高至20萬元 這起官司爭議的焦點是1996年全國人大頒布的“民航法”,其中128條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然而,民航總局在九年之后的今天仍未制定相關規定,1993年的賠償限額至今有效。 但記者昨天從可靠渠道獲悉,民航總局會同有關方面已經起草并提交了新的賠償規定草案,正在征詢各方的意見,等待最后修訂和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在這一新起草的《國內航空運輸賠償責任限額規定》中,旅客的賠償限額將增加到人民幣20萬元。 業內普遍認為,20萬元的賠償金額也普遍過低,依據是國際上通行的賠償規定,根據《華沙公約》中的有關規定,空難遇難者的賠償標準是7.5萬美元(約合人民幣62萬元)。 比如,同樣是國內的航空公司,2002年4月15日國航一架飛機在韓國釜山墜毀,其中一名遇難者家屬獲得了94萬元的賠償。而此前韓國一架貨機在上海莘莊墜毀導致5名中國公民遇難的賠償是:最低88萬元,最高111萬元。 法律專家 航空理賠不缺法律支持 據有關媒體報道稱,21萬元的賠償只是陳蘇陽幾個月的工資而已,這一賠償金額還是航空公司“額外施恩”在原來賠償限額基礎上增加100%所得到的數據,那么,空難理賠還有沒有其他可循的法律條文呢?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理事兼副秘書長、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副主任張樹義教授認為,空難理賠其實并不缺乏法律上的支持,比如從大的方面講,可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條款為依據,考慮從1993年以來的GDP的增長,考慮遇難者離去對家庭帶來的可以計量的損失,給予體現公平原則的處理。 而從小的方面講,還可依據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引入的“余生收入計算法”,這是《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所要求的,也是為國際社會所公認的標準。 據此,法律人士認為,當規定與法律相沖突的時候,應該適用相關法律條文,所以,航空公司關于包頭空難的賠償顯然偏低。 相關鏈接 空難如何賠償 一般而言,空難賠償包含兩個方面:一種是商業保險,即隨機票同時購買的航空意外險。目前國內的普遍標準是40萬元。 另一種就是責任賠償,即發生事故的航空公司根據相關國內法和國際法所必須承擔的賠償。這種賠償根據空難發生地、國際國內航線、事故原因等具體條件不同而導致理賠金額的不同,理賠過程十分復雜,也備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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