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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可轉債的公司股改 續持轉債者應得到補償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0日 08:22 中國證券報

  梁慶懷

  第一批股改試點中含轉債的公司只有金牛能源一家,至今又有江淮轉債等4家轉債即將進入股改,這些轉債都沿襲了金牛轉債的處理原則:轉債持有人在股改方案實施登記日之前轉股,可獲得非流通股東支付的對價;而未轉股的轉債,將不能獲得這種對價。從金牛轉債實踐看,不轉股的轉債在股改實施后即遭遇高達25%的除權損失。轉債持有人因大部分轉
債被迫提前轉股,存量轉債很快小于3000萬元,按規則摘牌停止交易。

  這對持有人影響是明顯的。持有人為逃避自然除權損失,被迫提前轉股,原先的轉債投資決策被全盤推翻。按轉債招募說明書,投資者可按自己意愿選擇買賣轉債、轉股或持有到存續期滿。現發債人單方面變相強制轉股,這是違背了說明書的規定的。股改登記日前不轉股的轉債,更是慘遭自然除權后的損失。這種損失應由改變了轉債狀況的發債人承擔補償責任。況且,發債人在股改中得到了提前數年使轉債轉換成

股票的好處,既提前幾年完成了融資計劃,大大降低了時間成本,又節省了大筆利息支出和維持轉債運行的支出。這些利益不應由發債人獨吞,而應從中拿出部分來補償給未轉股的轉債持有人,以彌補他們憑空遭受的損失。

  雖然現行法律法規未對股改中如何處置轉債作出規定,但是,“公平、公正”是

證券市場的普遍原則,參與市場的各方均不應違背這一基本原則。所以,對未轉股的轉債進行補償,是十分應該且極為必要的。建議有關監管部門迅速作出相關規定并且公布,同時在審批股改方案時就要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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