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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證據揭密受賄細節 張恩照受賄案再趨復雜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7日 09:52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陳宜飚 香港報道

  記者從原告律師張晉蜀先生處了解到,在美國進行得如火如荼的中國建設銀行原董事長張恩照受賄案,目前已經有了實質性的進展。

  “盡管對方一拖再拖,但最后還是不得不提交了我們要求提供的所有資料。”張晉蜀
說,“現在我們已經掌握了大量的書面證據。”

  根據美國法律,雖然是由控方舉證,但雙方都有義務交出所有與案件有關的文件——這些書面證據包括被告FIS(Fidelity Information Services)公司在相關時間內發生的大量財務資料、電子郵件的通信往來記錄,還有公司的報銷單據等。

  委托張律師提起訴訟的是G&DGrace&Digital,一家中國公司。它從2001年6月起,幫助FIS的前身AISAlltel Information Services,2003年4月左右,被FIS的母公司FNF從AIS的全資母公司ALLTEL處收購并更名向建行銷售有關管理系統,并有權在建行付款后,獲得AIS軟件最初十年許可證費的3..3%以及實施服務費的15%。參照G&D和FIS(AIS)之間合同金額共計1.76億美元的系列交易約定,G&D理論上可獲利5800多萬美元。但后來的實際交易中,建行與AIS的一些合作繞開了G&D,后者至今僅獲不到30萬美元。

  原告推測,其中存在FIS與張恩照等人之間的賄賂行為,這令G&D蒙受了巨額損失;并據此提起訴訟。今年1月,張晉蜀提出請求,要被告提交本文開頭所述的材料。

  海外公司中國“賄賂門”

  張晉蜀雖然事前就已經知道,在對方提供的這些材料中,肯定會很有發現,但真正見到FIS提交的一些材料時,還是有不少大大出乎他的意料。“現在我可以很肯定地告訴你,我們這邊是鐵證如山。”他說。

  這些證據不僅僅包括被告公司FIS自身的信息,而且也包括了大量FIS與本案另一被告香港長達科技公司(在開曼群島注冊)及其職員葉向平和周建華往來的信息與經濟活動記錄。但張以“目前尚不到可以公開的時候”為由,未肯向記者提供這些資料。

  “被告宣稱這些資料中含有大量的商業機密,為了保密,他們要求法院禁止這些資料外露。”張晉蜀說。但被告的要求已經遭到張的反駁:“我們的辯駁立場是,這些資料根本就不是法律可以保護或是應該保護的商業機密……當然這些資料一旦公布,將是觸目驚心的!”

  本報此前曾經報道,在這個案件中,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是,起訴書稱張恩照收受了AIS高達100萬美元的所謂“咨詢費”。顯然,這100萬美元是個重要的證據,如何能證明張恩照的確是通過周建華或是長達科技收了這筆錢,是案件的關鍵之一。但在此前的采訪中,張晉蜀律師稱他們對此結論還是基于一種推斷。

  這種判斷現在可能已經找到了確鑿的證據。因為FIS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中也包括大量有關長達科技的通訊資料,張晉蜀從他們提交的資料中發現了大量有力的證據,包括張恩照及其妻兒還有建行其他人員受賄的收據,以及張的關系人到歐洲旅游的在長達科技的報銷憑證等。這些證據的時間跨度長達兩年半,可以表明長達科技持久、大量地為張恩照本人甚至其妻兒進行了巨額的賄賂行為。

  張晉蜀表示,從FIS這起案件,人們幾乎也可以大體看出一些美國公司進行腐敗操作的模式:由于美國《1977年外國舞弊賄賂行為法》的限制,這些公司進入外國市場后需要“入鄉隨俗”,找一個中間人去進行一些賄賂活動,這樣做的好處是一旦被抓,可以輕松逃脫,推卸責任于中間人。而現在他所擁有的材料可以證明,長達科技(的人)正是充當了這樣的中間人。

  目前,原被告雙方仍然正在就這些資料是否可以公布展開唇槍舌戰。“具體的情況我還不能對你說。”張說。

  但是張晉蜀判斷這些證據向大眾公開將為時不遠。“紙包不住火,法院對這些資料的公開只是遲早的事情。”他說。根據美國法律,在司法案件中,如果有關方面的活動系合法(或者并不能確定判斷它是非法),并且是涉及法律允許保護的商業機密,才可以申請要求保密,并禁止對外公開。很顯然的是,目前FIS和長達科技的活動僅僅在“合法性”方面就過不了關。“公開、持久、大量進行的賄賂活動根本就不屬于法律可以保護的范圍。”張晉蜀表示,“而且這些證據還是確鑿的。”

  案情進一步復雜

  從現有發展來看,美國被告公司提交的材料不僅僅使案件獲得突破性進展,而且這些材料可能導致這起訴訟案件更復雜化。

  最初,張晉蜀向幾個被告提出的控訴是違反合同。對于美國公司FIS來說,它是毀約;而對于張恩照和長達科技來說,則是“破壞合同關系”和“干涉第三方合同”。

  但是從現有已經提交的材料來看,案件的嚴重性可能已經遠不是原先設想的那樣。有鑒于被告方面涉嫌犯罪活動的程度已經超出原先預計,張晉蜀稱,他們準備追加控訴對方違反了美國的《黑社會影響和腐敗組織法(RICO)》。RICO法案是美國專門針對黑社會制訂的一個法案,即如果有人長期、大量進行犯罪活動,以控制一家企業,并以此欺詐他人,或利用通訊系統犯罪、對證人證詞進行篡改,對美國證監會進行欺騙等,均可使用這條法律,受害人可以獲得所承受損失3倍的賠償金。

  顯然,正是FIS提交的資料,讓張晉蜀有了“新的認識”,他目前正在準備這方面的法律材料,并會改更原來提出的賠償要求。張晉蜀稱,這個賠償主要是針對FIS,雖然張恩照也是被告之一,但對張恩照的處罰,主要還是要由中國政府來決定。此外,張晉蜀還提出一點,經過他的仔細研究和辨認,被告提交的這些“呈堂證供”有明顯的篡改痕跡。而篡改證據在任何國家的法律中均是一種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

  之前內地媒體亦曾報道,5月10日,一直保持沉默的FIS,首次在上報美國證監會的材料中做了公開披露。除承認成為該宗訴案的被告外,FIS也承認司法部和證監會已經就G&D指控被告違反《海外腐敗行為法》進行了詢問。然而,在這種情況下,FIS居然仍然敢于對美國證監會撒謊。張晉蜀透露,他在今年8月4日以前,就已經把他所掌握的上述證據以書面形式交給了FIS的律師,但FIS在8月4日向美證監會提交的季度報告中依然聲稱,在這個案子中,沒有“任何根據”可以證明他們有違法行為。

  按照美國法院的調查審判程序,目前本案還在舉證階段,開庭仍有待時日。接下來,另一個訴訟可能會開始,G&D準備上訴FIS公司的雇員,涉及總裁和亞洲區主管等人。

  迄今為止,在這個案子中,尚沒有任何人代表張恩照跟張晉蜀有過接觸。

  張晉蜀還透露,從現有掌握的對方資料來看,建行接受賄賂的官員不僅僅只是張恩照本人,有一個部門老總也涉入案中。不過他沒有透露其他涉案人員的名字。由于案件的敏感性,張晉蜀稱,希望不會給建行IPO帶來負面影響。

  有熟悉美國法律的律師表示,在當前的情況下,作為建行,應該盡快處理類似事件,把家里打掃干凈,以免后患,應該優先處理好內部事務,從內部機制上解決問題。不過也有香港

證券分析師認為,張恩照案件不會影響到建行IPO,“投資者應該明白,張已經不是建行的人,而且建行與這起案件沒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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