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營造中間業務收費的和諧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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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5日 09:36 金時網·金融時報 | |||||||||
記者 孫凌燕 銀行與消費者,在中間業務收費問題上既相互離不開又不斷產生矛盾。一般而言,商業銀行都站在自己的角度上解釋產生的矛盾。然而,9月12日,在幾乎所有商業銀行都來參加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論壇”上,被安排在靠前發言的不僅有銀監會的領導和商業銀行的行長,還有一位教授———江平先生,他參加會議的身份是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
消費者協會用大白話說是消費者的“娘家”,是為老百姓說話的。把消費者協會的領導請到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論壇上,主辦者的用心不言自明:銀行中間業務有償服務、收費離不開政府和社會公眾的認可和支持。 聯系此前曾引起廣泛關注的如儲蓄卡收年費、小額賬戶收費等,最終結果不論如何,客觀上都使商業銀行的形象大打折扣。由于我國現實的經濟發展情況,加上銀行服務收費涉及的面太廣,有些問題必須要充分考慮,如法律法規建設、收費定價標準、公示解釋工作等等。總之,如何營造中間業務收費的和諧環境已成為不容忽視的現實問題。 中間業務收費的和諧環境包括了什么呢?記者在論壇上采訪了多位銀行人士及專家學者,有幾個觀點很值得注意。一是從金融改革的角度,中間業務發展已成為評價銀行的重要標準;二是從中國現實出發,對弱勢群體要給予充分關注;三是相關法律要盡快建立和完善。 “從國際上一些銀行發展的歷史可以看出,非利息收入同銀行的優秀程度和發展水平呈正相關關系。”銀監會副主席唐雙寧的這個觀點得到了廣泛的認同。雖然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與西方先進銀行相比有較大差距,但已有學者稱,我國商業銀行發展已進入“后貸款”時代。因為隨著利率、匯率自由化,傳統存貸款業務競爭日益激烈,迫使銀行尋找新的盈利來源;同時監管制度的變革在拆除了對傳統銀行利潤來源保護的同時,也為銀行業拓展新的利潤增長點打開了大門。從長期看,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實施將推動商業銀行由傳統的融資中介向新型的金融服務中介轉型。發展中間業務意味著銀行獲得了資本消耗低、不承擔信用風險、并且現金流穩定的收入來源,當銀行來自中間業務的手續費收入占經營收入的比重大幅度提高時,銀行將能夠獲得較高的凈資產收益率。而國際上先進銀行發展中間業務的成功經驗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正因為如此,盡管每當某一家銀行推出某一項收費業務而引起社會的“口誅筆伐”,甚至鬧得“天翻地覆”時,卻沒有哪一家銀行表示要在這個問題上“讓步”。事實上,近幾年有關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費政策已逐漸明朗,管理也日益規范化。但正如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江平教授所說,對銀行收費,消費者有權選擇,有權要求銀行服務價格公正合法,有對金融服務合同格式條款中風險的知情權。 這里就涉及到社會弱勢群體,能否給予特殊照顧,如政府給銀行適當補助,銀行保證其獲得銀行的基本服務等,這個問題已引起了有關方面的注意。對此,工行有關負責人對記者明確表示,應該采取有針對性的中間業務價格策略,即對客戶依賴度、承受力強的品種采取較高的收費策略,對同質化和社會影響面大的產品實行較低的收費策略。這種差異化的戰略定位實際上也是國外先進商業銀行非利息收入占比高的一個重要先決條件。 2003年頒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確立了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中間業務兩級定價制度。許多銀行人士都認為,當前中間業務定價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政府指導價過低,有的已遠遠低于商業銀行實際經營成本。建議調整,即用3年時間把政府指導價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由此商業銀行對弱勢群體能夠更好地體現關懷。 現在,針對銀行服務收費的投訴越來越多了,由于涉及消費者權益、銀行市場競爭和金融秩序的穩定等諸多方面,影響很大。有關專家和銀行都認為不能簡單進行判斷。比如,由于銀行業消費者的廣泛性和不特定性,決定銀行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確立無法按照普通合約的機制形成。所以不能簡單地按照普通民法原則來解讀有關的合約關系,而其他國家的監管當局也是通過一般的原則性的指導來促成銀行確定合理的收費標準。 另外,國外商業銀行中間業務能夠成為與資產業務、負債業務并駕齊驅的三大業務之一,與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是分不開的。從銀行法、投資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到信托法、期貨法等,對中間業務有詳細、全面的規定。而我國在這方面缺陷比較多,有的還是空白。 目前,在我國金融業即將全面開放的時刻,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混業經營趨勢、社會觀念的逐漸改變及信息科技水平的發展都將給商業銀行帶來巨大的發展機遇,這十分有利于營造銀行中間業務收費的和諧環境。在這種大環境下,逐步認清和解決中間業務發展中存在的種種問題,深化與中間業務收費相關的各項改革,無論對監管部門、商業銀行,還是社會公眾,都是十分有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