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云南頻道9月6日電(自寧 牛光新 屈明光)日前,云南省思茅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思茅市建設銀行原副行長查文軍受賄案進行了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所追繳的贓款人民幣915929.18元依法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5月至2005年3月,身為中國建設銀行思茅市分行副行長、經濟師的查文軍,在為瀾滄江光鴻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辦3850萬元貸款審核報批手續期間
,先后收受趙全武賄送的人民幣65萬元;同年7月,查文軍為思茅振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辦理了建筑行業流動資金160萬元貸款的審核,振華公司經理周邦聰為表示感謝,從公司帳上取10萬元人民幣,賄送給查文軍;同年下半年,查文軍準備到省建行為自己活動人事關系,原瀾滄縣建行行長張海濱得知后,到瀾滄趙全武處拿3萬元人民幣,賄送給查文軍;同年底,查文軍在為原思茅地區第二建筑公司辦理400萬元的短期建筑業流動資金貸款過程中,收受了該公司肖衛東賄送的人民幣3萬元。2004年底,查文軍在昆明為至勝公司辦理建筑業流動資金1500萬元貸款報批手續過程中,在昆明收受肖衛東賄送的人民幣2萬元;2004年6月,查文軍在為瀾滄天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辦理500萬元貸款的報批手續過程中,收受該公司經理徐青平賄送的人民幣2萬元。當天下午,查文軍駕車到昆明與徐青平碰面時,再次收受徐青平賄送的人民幣2萬元。2005年1月,查文軍到思茅山水天地酒店接徐青平吃飯時,在其車內收受徐青平以感謝為名賄送的人民幣1萬元;2004年8月,查文軍在為思茅天生祥超市辦理1000萬元商業流動資金貸款的審批、報批手續過程中,收受其總經理王云祥賄送的人民幣1萬元;今年5月,查文軍在為思茅大地中立房地產有限公司辦理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1300萬元的審核、報批事項過程中,該公司董事長居蘇為了盡快得到貸款,賄送給查文軍人民幣3萬元。
思茅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查文軍身為國有商業銀行的負責人,利用職權收受他人賄賂92萬元人民幣,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查文軍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退清大部分贓款,認罪態度較好,請求給予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法院予以采納,為維護國家公務員的廉潔性,打擊經濟犯罪分子,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宣判后,被告人查文軍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訴,判決現已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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