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誤的艱難抉擇:到底賠還是不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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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3日 00:50 中華工商時報 | |||||||||
【實習記者 蔣菊華 記者 楊聯(lián)民 上海報道】 賠?還是不賠? 6月下旬民航總局頒發(fā)《航班延誤補償?shù)闹笇б庖姟罚鼜墓俜降男问缴铣姓J了乘客利益至上的原則,旨在以此激勵各大航空公司減少航班延誤率,但由于各航空公司并未出臺
據(jù)悉,7月份以來,由于受到近日國內(nèi)大部分地區(qū)惡劣天氣的影響,由延誤而占機,由占機導致二次延誤的惡性鎖鏈效應愈演愈烈。延誤時間最長的事件發(fā)生在7月16日,時間跨度為19個小時,是由拉薩經(jīng)成都飛往北京的CA4111航班,對于乘客的補償要求,航空公司方面表示因天氣原因不能給予補償。而由航班延誤而引起的最為激烈的沖突是7月5日凌晨,一航班在首都機場延誤后,因旅客對航空公司的補救措施不滿,部分旅客強行沖入隔離區(qū),最終以煽動鬧事為由被機場警方刑事拘留告終。 對此,航空公司也被迫支付了巨額的賠償費。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7月5日,虹橋機場6個航班延誤、共賠償人民幣7.55萬元;7月7日,浦東機場兩個航班延誤、共賠償人民幣2.778萬元,虹橋機場兩個航班延誤、共賠償人民幣1.5萬元;7月8日,浦東機場1個航班延誤、共賠償人民幣2.86萬元;虹橋機場1個航班延誤、共賠償人民幣9000元。3天時間,航空公司就支付了15.588萬元賠償金。而這3天尚不屬于航班延誤的高發(fā)期。 業(yè)內(nèi)人士對此普遍認為,旅客購買機票后,就相當于和航空公司簽訂了承運合同。因而,航班延誤實質(zhì)上是航空公司違反了運輸合同,航空公司就應該進行賠償。但航空公司與旅客畢竟是消費過程的兩端,始終是“共生”的關系。那么航班延誤后的賠償額度到底應該是多少呢?難道航空公司只能在這場官司中默默吞下苦水么?記者為此詢問自7月起多次被“占機”所擾的東航有關部門時,負責對外宣傳的張先生在記者面前三緘其口,顯然,航空公司們也有自己的苦衷,他們也被“占機”搞得焦頭爛額。 復旦大學社會學教授胡守鈞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航空延遲給乘客的利益帶來損失,乘客要求賠償當然是乘客的權利,但要注意乘客應該采取怎樣的方式來自我維權,即便旅客要求支付賠償款的話,也應該按明文規(guī)定的方式,采取極端惡劣的手段和模糊的賠償措施是不妥當?shù)模踔量赡芤竭^違法的界限。保護利益本來是一件好事情,這可以說是現(xiàn)在消費者權利意識的覺醒,但是如此這般“過激”的維權未免有失理智。 胡守鈞教授指出了問題的關鍵所在,即一個原則性的意見出臺以后,必須要有相關的具體的細節(jié)操作上的規(guī)定來配合它的運作,原則思想統(tǒng)領加具體規(guī)定,這樣才可以和諧地把問題解決,歸根結(jié)底,現(xiàn)在還是普遍存在一種規(guī)章制度“滯后”的現(xiàn)象。如果有了細則,有了快速標準的解決渠道,那旅客又怎么會“占機”呢? 然而從眼下來看,國內(nèi)各航空公司拿出補償細則的日子似乎是遙遙無期,況且民航總局頒布的《指導意見》,正如其標題是“指導性”的意見,不具有強制性,航空運輸企業(yè)可以采納也可以不采納。華東政法學院國際法系系主任王虎華教授也就此指出,延誤賠償國際上本就沒有慣例,《華沙公約》中相關條款也不完全適用于我國法律,所以在深航之前,世界上并未有第二家航空公司就航班延誤的現(xiàn)金補償進行過公開承諾。 目前,民航總局的《指導意見》已接近滿月,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實施細則和國內(nèi)航空公司的響應,由此產(chǎn)生的一系列沖突和問題不會在短期內(nèi)得到解決。航班延誤的原因何其復雜,賠償僅僅是減少延誤提高正常率的手段之一,治標而非治本。一套綜合治理的方法才是長久之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