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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白領:競業禁止是緊箍咒 不能剝奪就業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0日 09:20 華夏時報

  跳槽違反“競業”協定 賠錢

  高級白領認為,競業禁止就是緊箍咒

  本報記者 連芳報道 許多高級打工者因其工作性質,能夠掌握公司的核心機密,所以在就業前往往要簽訂一份競業限制的協議,約定辭職后不能在相同的行業工作,否則要賠償
損失。昨日,一位楊女士因違反競業禁止被法院判賠2.6萬余元。很多白領認為這樣的限制是他們頭上的緊箍咒。

  法院判決:員工向公司賠償

  楊女士原為北京思特奇公司員工,任職期間從事電信運營商市場的售前支持工作,擔任高級產品經理。公司曾與楊女士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楊女士在離開思特奇公司后一年內,不得組建或受雇于從事電信運營業務及增值業務相關聯的企業。

  楊女士離職選擇的公司與原來的公司屬于同行業競爭關系。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楊女士離職后在競業限制義務期內到同業競爭單位工作,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屬于違約行為。按照約定,楊女士應向思特奇公司賠償共計26334.25元。

  競業禁止不能剝奪就業權

  記者了解到,競業禁止一般可分為兩種,即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楊女士簽訂的是約定競業禁止,約定競業禁止在現實生活中最容易產生勞動糾紛。

  律師王靜曾經辦理過此類案件,她表示現在很多高級白領曾經簽訂過這樣的協議,但離職后由于不能在相關行業任職,失去競爭價值,往往無法找到合適的工作,所以他們認為有些公司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是單方面的,是套在他們頭上的緊箍咒。

  辦理此案的法官認為,企業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合同應遵循3條原則:其一,競業禁止只能是限制員工的擇業權,而不能是剝奪其就業權;其二,企業在限制員工的擇業權時應給予勞動者合理的補償;其三,競業禁止時間不宜過長,避免影響員工依法享有的就業擇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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