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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起訴前中信泰富 榮智健等五名前高層被控

http://www.sina.com.cn  2014年09月12日 03:15  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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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信將為中信泰富外匯案賠償4500名投資者

  本報記者 秦偉 香港報道

  6年前,中信泰富(現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那筆轟動市場、為其帶來巨虧的杠桿外匯合約投資仍未了結。

  9月11日,香港證監會(下稱“證監會”)表示,已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對中信及其五名前執行董事提起訴訟,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下稱“審裁處”)對其展開研訊程序。

  時任主席榮智健、董事總經理范鴻齡、副董事總經理張立憲和李松興及執行董事周志賢均被列為被告,證監會指五名前執行董事涉及市場失當行為,即在2008年就中信的杠桿式外匯合約投資的巨額虧損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財務資料。

  證監會此次在高等法院提起的訴訟旨在尋求法庭頒發回復原狀令或賠償令,使在公布虛假或誤導性財務資料之日起至披露真實財務資料之日期間,曾購入中信股份的4500名投資者得以回復至原狀或得到賠償。

  而在審裁處的研訊程序則意在對中信及該五名董事施加制裁。不同于法庭,審裁處僅可命令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向特區政府繳付不超過其有關獲利或避免的損失金額的“罰款”,或命令有關人士未經原訟法庭許可時,不得擔任法團的董事、清盤人或法團的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或取得、處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理任何證券等。

  “目前正在等待法庭程序。”證監會發言人對21世紀經濟記者報道表示,對于是否繼續對更多管理層進行調查以及是否會提起更多訴訟,現階段不便評論。

  虛假/誤導性信息披露

  中信的巨虧投資,要追溯回2008年,彼時,為對沖支持其澳大利亞附屬公司的運作對其帶來的風險,中信曾訂立若干杠桿式外匯投資合約。

  在正式確認虧損前,2008年9月12日,中信在港交所公告系統中刊出一份有關這些杠桿式外匯投資合約的通函,指出“就董事所知,本集團自2007年12月31日……以來的財務或交易狀況概無出現任何重大不利變動。”隨后,這份通函在9月16日分發給股東。

  但證監會發現,中信在2008年10月20日發出的一份盈利警告中披露,2008年7月1日至10月17日期間,中信因為終止杠桿式外匯合約、采取有關調控澳元風險的行動及根據杠桿式外匯合約接收包括澳元在內的外幣而令其產生8.077億港元的已變現虧損。截至2008年10月17日,仍在生效的杠桿式外匯合約按公允價值厘定的虧損為147億港元。

  “中信早在2008年9月7日已經察覺到這些合約帶來的潛在風險。”證監會指出,中信于2008年9月12日刊發的通函含有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而中信及五名董事均已于該通函刊發前知悉由杠桿式外匯合約對財務狀況帶來的巨大負面影響。

  證監會向審裁處提交的文件顯示,2008年9月4日,中信財務部準備的“情景分析”文件中就已包括有關虧損金額的估算。3天后,5名被告前執行董事與財務部又做出進一步分析,總結了在不同情況下的損失金額,如截至2008年8月29日,中信澳元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以市值計損失約31.19億港元;若澳元兌美元即期匯率降至0.82或0.8,中信的損失將為66億港元等。

  證監會表示,此次在原訟法庭提起的訴訟,有關被告涉及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或298條,即禁止分發相當可能會誘使他人認購或購買證券,或相當可能會對公司證券的價格造成影響的重大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人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萬港元及監禁10年,并可附加5年內禁入市場等處罰。

  “中信及該五名董事須就刊發載有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的通函負上法律責任。”證監會指出,另一方面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尋求原訟法庭頒發命令,使那些在2008年9月12日收市后至2008年10月20日前購入中信股份的投資者得到補償,即回復至他們進行交易前的狀況或就他們的損失得到賠償。

  中信股份在發出盈利警告前暫停買賣,當時股價為每股14.52港元,次日恢復買賣后,當日收市價跌至每股6.52港元,跌幅達55%。在上述有關期間內,投資者購入股份總額超過約19億港元,買入的股價在每股14.26港元至24.5港元之間,平均買入價為每股18.97港元。

  證監會并無厘定有關賠償金額,有關賠償金額取決于多個因素,包括每名投資者買入股票時的股價、是否繼續持有有關股份或賣出時的股價等。有關賠償金額將在確定法律責任后,由原訟法庭作出評估。原訟法庭對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將為曾經在受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影響的市場上,買賣股份的股東提供賠償(回復至原狀)方面確立重要先例,對日后類似案件產生重大影響。

  投資巨虧第二案

  證監會對于中信的調查始于2008年10月。2009年初時,調查已經涉及當時的17名董事,包括主席榮智健、其長子榮明杰、董事總經理范鴻齡,7名執行董事及7名非執行董事——李松興、莫偉龍、李士林、劉基輔、羅銘韜、王安德、郭文亮、張偉立、德馬雷、常振明、何厚浠、韓武敦、陸鐘漢及何厚鏘。

  2009年4月初,處在風口浪尖的榮智健辭去主席一職,同時辭職的還有范鴻齡,此前,范已經暫停在港交所、證監會等機構的公職。時任財務董事的張立憲和財務總監的周志賢則在丑聞爆發時就已即刻辭職。

  此次訴訟已是證監會第二次就中信杠桿外匯合約投資展開法律程序。2011年,證監會起訴中信前財務部助理董事(財務部副主管)崔永年涉嫌內幕交易罪,因其曾分別在2008年9月9日及9月12日,即中信發出盈利警告前賣出共8.1萬股中信股份,避免損失約136萬港元。

  經過一次上訴后,今年初,崔永年最終承認兩項內部交易控罪,被判監禁9個月及罰款61.2萬港元,并被取消擔任香港法團(包括上市法團)董事的資格,為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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