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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保險不賠的N種身故(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 20:35 北京商報

  不賠案例之五

  醉酒被撞身亡

  案例回放

  劉某是某市橡膠廠雇工。2004年10月,劉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合同同時約定了造成被保險人身故而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責任的情形,其中一條為: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藥品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2005年10月28日,劉某發生了意外。當晚8時許,一輛大貨車在該市西青區津文公路上與參加完飯局騎自行車回家的劉某相撞,致使劉某當場死亡。大貨車司機肇事后駕車逃逸,后被抓獲歸案。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大貨車司機駕駛車輛發生事故后駕車逃逸,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而死者劉某醉酒后駕駛非機動車通行,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保險拒賠

  2006年1月14日,劉某的妻子向保險公司提交了理賠申請書。3月保險公司出具拒賠通知書。劉某的妻子、女兒和父母共同作為原告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2萬元。不過,保險公司卻表示,劉某是醉酒后駕駛非機動車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符合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約定,所以不同意給付保險金。

  商報提醒

  雖然劉某在此次事故中看似冤枉,但由于在合同簽訂時,保險公司已向第三人履行了對合同條款及責任免除條款的說明義務,而且第三人也承諾已將保險金額、保險費、受益人等有關情況告知各個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沒有表示不同意見。

  因此,保險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合同雙方均應依法全面履行。被保險人劉某醉酒后駕駛非機動車通行,并導致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以,造成被保險人劉某身故的情形,符合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藥品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的責任免除條款的約定,故保險公司決定對原告理賠申請做拒賠處理并無不妥。

  在人身意外險合同中,類似的免責條款還有很多,在投保時您一定要仔細閱讀,對那些顯失公平的條款要及時提出異義。

  不賠案例之六

  體檢時死亡

  案例回放

  黃某于2005年4月11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平安鴻盛”終身壽險保險金額檔次1萬元,同時預繳了首期保險費1181元。保險公司開了“人身險暫收收據”給原告。由于黃某超齡,保險公司于2005年4月25日向他發出要求被保險人進行體檢的新契約通知書。4月26日,業務員帶領被保人黃某到醫院體檢。黃某在體檢開始之前疾病發作,當時辦理了住院。經診斷為(1)肺部感染性休克,(2)風心病,(3)心衰;住院至4月29日死亡。

  保險拒賠

  該案發生后,保險公司退給原告保險費1181元;同時按照保險責任1年內疾病身故支付1000元;承擔案件受理費230元,共計2411元。但黃某家屬堅持要保險公司按1萬元的保額進行賠償,被保險公司拒絕。理由是:被保險人雖然同意進行體檢,但被保險人在進行體檢時發病死亡,尚未完成體檢,也未提供被保險人的體檢報告,因此保險合同未成立,保險公司也就沒有責任進行賠償。

  商報提醒

  本案揭示了一個保險合同糾紛中常見的問題:在保險費預繳的情況下,人身保險合同何時成立?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需經過“要約、承諾”的過程。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即訂立保險合同之要約,而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即承諾。《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合同成立之前發生的死亡事件,保險公司當然有理由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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