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財經縱橫

保險不賠的N種身故(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 20:35 北京商報

  不賠案例之三

  手術中意外死亡

  案例回放

  兩年前,某工廠為單位所有職工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每人保險金額2萬元,保險期限為1年。3個月后,該廠職工孫某患急性化膿性梗阻性膽管炎。在醫院進行手術治療的時候,孫某突然出現心跳過速、呼吸驟停。經醫生采取緊急措施使其復蘇后,孫某一直處于腦缺氧狀態,一個星期后死亡。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對這一事故進行了鑒定,結論是屬于醫療意外死亡。

  保險拒賠

  事后,孫某的家屬持

醫院證明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以孫某并非遭受意外傷害、屬于疾病死亡為理由拒絕賠付。 保險公司認為,孫某施行手術是由于疾病,并非是因為意外傷害,而且做手術是經過孫某本人同意的,也就是說在手術之前孫某就已經知道手術存在著風險。排除醫生在手術過程中存在過錯的情況,在手術過程中,孫某出現心跳過速、呼吸驟停是醫生和孫某事先都沒想到的,死亡確實屬于意外。雖然如此,孫某死亡的原因并不是以意外傷害為近因。也就是說,確實手術過程中有意外,但并不是意外傷害。

  商報提醒

  構成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必須具備三個必要條件,構成意外傷害保險的三個條件要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了意外傷害”,這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遭受的意外傷害必須是客觀發生的事實,而不是推測的;二是遭受意外傷害的客觀事實必須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如果意外傷害發生在保險期限開始之前,而死亡或傷殘發生在保險期限之內,不構成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這里指的是在法律上發生效力的死亡和殘疾。死亡有兩種,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證實的死亡;另一種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該條件要求意外傷害與死亡或殘疾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否則不能構成保險責任。這里的因果關系包括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直接原因、近因、誘因等三種情況。

  不賠案例之四

  故意制造空難身亡

  案例回放

  2002年5月7日,中國北方航空公司CJ6136航班由北京返回大連途中,不幸在大連海域發生空難,機上112人遇難。其中,包括登機前曾在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北京分公司等6家保險公司為自己買了7份航意險的張丕林,如果按照正常賠償其家屬可獲得約140萬元巨額保險金。

  保險拒賠

  不過,事后查明,是張丕林縱火導致飛機失事的,張系縱火者,空難事故發生后,6家保險公司向張丕林的母親金桂貞送達了《拒賠通知書》。稱根據國務院“5·7”空難處理領導小組的調查結論,“5·7”空難是由張丕林縱火造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4條、第66條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3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對張丕林投保的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予賠償。雖金桂貞上訴至法院,但法院支持了保險公司的拒賠要求。

  商報提醒

  作為我國獨有的險種,航意險與其他短期意外險一樣,對于故意犯罪導致自身死亡也是拒賠的。需要提醒消費者的是,由于種種原因,在航意險銷售中,還曾經出現過假保單、超期使用保單等現象,而投保上述保單的人,一旦出事,也是無法得到賠償的,提醒消費者在購買紙質航意險時一定要同時甄別真偽。隨著電子客票的逐漸推廣,建議選擇更安全和規范的電子化航意險。

  航意險三種賠付情況如下:第一種是在有效期內身故,給付身故保險金;第二種是在有效期內殘疾,給付殘疾保險金;第三種是在有效期間內未造成身故或殘疾,但遭受到了其他損傷,按3萬元的限額給付

醫療保險金。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愛問(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