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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罰金:銷售額10%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7日 10:19 生活新報

  解讀“經濟憲法”《反壟斷法》草案八大看點

  

壟斷罰金:銷售額10%

  6月24日,《反壟斷法》草案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這意味著有“經濟憲法”之稱的反壟斷法正式進入立法程序。解讀反壟斷法草案,
“八大看點”值得關注。

  壟斷行為有三種

  草案規定了三種壟斷行為: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壟斷協議: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包括行業協會等經營者團體),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實施固定價格、劃分市場、限制產量、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等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一般具有三方面的特征:一是實施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二是共同或者聯合實施;三是以排除、限制競爭為目的。

  市場支配地位: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沒有競爭者,或者相對于其他競爭者具有明顯的或者突出的優勢,從而有能力在相關市場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能夠阻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

  經營者集中:指經營者通過合并、資產購買、股份購買、合同約定(聯營、合營)、人事安排、技術控制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

  禁止六種協議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固定、維持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的;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聯合抵制交易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處罰: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尚未實施壟斷協議的,可以處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情況可“豁免”

  草案對六種雖然具有限制競爭后果的協議不予禁止: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的;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為保障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在經濟不景氣時期,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七行為屬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草案規定了七種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強制交易相對人與其進行交易,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制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違背交易相對人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市場支配地位:指一個經營者或者數個經營者作為整體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引入“經營者承諾制”

  為鼓勵、促使涉嫌壟斷行為的經營者主動承認壟斷行為,從而降低執法成本,最大限度地消除壟斷行為的后果,反壟斷法草案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并借鑒其他國家類似的做法,規定了經營者承諾制度。

  草案規定,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予以承認,并承諾在一定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壟斷行為后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并可以決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于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企業并購申報有標準

  草案規定,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在全球范圍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120億元人民幣,并且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8億元人民幣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的,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銀行、保險以及其他特殊行業或者領域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國務院可以另行規定。

  參與集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鏟除“行政保護”

  草案規定,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變相限定單位和個人只能經營、購買、使用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采取同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對外地商品采取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審批、許可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采取設置關卡或者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反壟斷委員會履行五職責

  反壟斷委員會職責:研究擬定有關競爭政策;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并發布評估報告;監督、協調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監管機構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協調重大反壟斷案件的處理;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職責:制定、發布有關反壟斷指南和具體措施;調查、評估市場競爭狀況;調查處理涉嫌壟斷行為;制止壟斷行為;受理、審查經營者集中的申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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