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4.82億美元半數追繳查扣 巨貪余振東免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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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3日 05:20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李濤 霍宇力 發自北京廣州 正在申請海外上市的中國銀行一起涉案金額高達4.82億美元的官司近日部分了結。半數的涉案資金被追繳或查扣。追繳工作仍在進行,目前尚不清楚中行在該案中損失的具體金額。
4月1日,中行開平案主要涉案人員之一,原中國銀行廣東開平分行行長余振東在廣東省江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江門中院”)一審宣判,余振東因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 江門中院的判決認定,余振東伙同另外兩名主要涉案人員許超凡、許國俊貪污公款8247萬美元,用于其在境外設立的私營公司。同時,余振東還伙同“二許”挪用巨額資金合共美元1.3億元、人民幣2.73億元、港幣2000萬元。此外,余振東伙同“二許”用侵吞挪用的巨額公款在境外設立私營公司,從中獲得分紅6730萬港元。 據有關人士透露,余振東當庭并未表示是否要上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大要案偵查指揮中心副主任陳東介紹:“(涉案的4.82億美元)一部分被追繳,還有一部分在查扣狀態,這兩項算在一起應該是二分之一多。” 余振東的辯護律師盧緒毅對記者表示,該案的難度在于余振東的量刑上。從審理到判決所花費的10個月時間,司法部門主要考慮的并不是對余振東的犯罪事實認定,而是在國際法和國內的司法制度及程序接軌上頗費思量。余振東案于去年8月份在江門中院開庭,在審理首日,余振東對所有指控供認不諱。 余振東是我國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中美關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后,首名被押解回國的外逃貪官。 2004年2月,余振東曾在美國拉斯維加斯聯邦法院受審,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錢三項罪名被判處144個月監禁。余振東在美國受審期間,與美方達成辯訴交易協議,美國政府把余振東遣送回中國以前,應從中國政府得到關于余振東在中國的相應保證——假如余振東在中國被起訴的話,被判處不超過12年(即相當于美方判決的144個月)刑期的有期徒刑,并不得對余進行刑訊逼供和判處死刑。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慕亞平對記者表示,余振東歸國受審是中美雙方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中美關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的標志性事件。考慮到美國在國際社會中的特殊地位,雙方的首次司法協作對于我國今后追捕外逃的貪官,有著“樣本”性的作用。 但是,陳東認為余振東案件僅僅是個個案,該案不能說明以后的案子都是這個模式,還要基于每個案子的具體情況來決定。從工作層面上講,中美雙方的執法合作值得進一步豐富和完善。 “毫無疑問,余振東被押送回國,接受調查和法庭審判,對外逃貪官會起到一個巨大的震懾作用。”陳東表示,“同時,由于余振東回國,檢察機關會通過對余的調查,發現、證實、查清涉案的許多事實,企圖用外逃來掩蓋犯罪事實的目的將成為泡影。” 與其同案的許超凡和許國俊二人,目前仍在美國法院受審。陳東透露對二人的情況“始終都在掌握之中”。 根據余振東的起訴書顯示,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長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從1993 年到2001 年,在長達8年的時間內,通過違規發放貸款等手法,大量盜用銀行資金,把大量資金匯至其在香港注冊的私人公司,最終造成中行4.82億美元的虧空。2001年10月15日,案發后,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三人同時外逃。當年11月,中國公安部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紅色通緝令。2004年4月,余振東被美方押送至中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