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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鑒定工…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5日 00:00 中國質量報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為鑒定評審立規矩

  點 題

  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已經從今年7月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制定《規則》的目的是為了加強特種設備行政
許可鑒定評審機構的管理與監督,規范鑒定評審活動,保證鑒定評審質量。

  鑒定評審工作是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規范實施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它關系到能否通過行政許可真正實現安全把關的客觀效果,關系到能否通過改革創新建立起適應轉變政府職能的行政許可新機制。因此,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相關機構學習、宣傳、領會《規則》,對于推進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嚴格準入,堅持從源頭把關,實施依法行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鑒定評審機構的禁區

  嚴禁鑒定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鑒定評審工作中弄虛作假、牟取私利。

  鑒定評審機構不得從事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以及銷售活動,不得與被鑒定評審單位存在資產、業務、管理等方面的利益關系。

  承擔檢驗檢測機構核準鑒定評審工作的鑒定評審機構,不得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

  鑒定評審機構應該具備的條件

  1.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鑒定評審人員,且每個評審項目至少有3名鑒定評審人員。

  2.鑒定評審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有5年以上特種設備相關工作經歷。

  3.具有必要的辦公場所、工作設施、文件資料保存設施等工作條件。

  4.建立與鑒定評審工作項目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編制質量手冊、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員管理、文檔管理等制度。

  5.具有滿足鑒定評審工作需要的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遵守的規定

  (一)不準將鑒定評審工作轉給其他機構進行;

  (二)不準聘用無資格的人員進行鑒定評審工作;

  (三)不準對接受約請的申請單位進行有償咨詢;

  (四)不準利用鑒定評審之機盜取或者泄漏申請單位的商業秘密;

  (五)不準超出國家有關規定收取鑒定評審費用;

  (六)不準參與申請單位特種設備生產、銷售等經營性活動;

  (七)不準借鑒定評審之機推銷產品;

  (八)不準借鑒定評審之機要求申請單位將型式試驗、監督檢驗、無損檢測等工作委托本機構進行;

  (九)不準違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減少鑒定評審內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鑒定評審要求;

  (十)不準超出確定的范圍從事鑒定評審工作,或者不按照受理的許可項目進行鑒定評審。

  鑒定評審機構工作程序

  鑒定評審機構收到約請后,應當對提交的資料進行確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或者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符合規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鑒定評審的工作日程安排,并與申請單位商定具體的鑒定評審日期。

  鑒定評審機構收到約請后,認為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鑒定評審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約請的,應當在約請函上簽署意見,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退回提交的資料。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自約請確定之日起 3個月內完成現場鑒定評審工作。

  因申請單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災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鑒定評審遲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鑒定評審實施日期的7日前,向約請單位寄發《特種設備鑒定評審通知函》,并抄送許可實施機關及其下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現場鑒定評審工作一般應當在2至3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經鑒定評審,發現實際情況與申請資料嚴重不符,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停止鑒定評審工作,并報告許可實施機關。

  鑒定評審工作結束時,鑒定評審組確認申請單位不符合規定的條件時,可以向申請單位通報鑒定評審發現的問題,簽署《特種設備鑒定評審工作備忘錄》,并告知其申訴的權利、途徑和申訴的時限。

  鑒定評審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鑒定評審記錄。

  現場鑒定評審工作結束,鑒定評審組應當向鑒定評審機構提交鑒定評審工作報告、鑒定評審記錄及其相關的見證材料,并對鑒定評審工作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現場鑒定評審工作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鑒定評審結論要求申請單位整改的,自整改結果確認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對所使用的鑒定評審資料,包括申請書、申請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鑒定評審記錄、鑒定評審報告等,妥善保存歸檔,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對違規鑒定評審的處理

  鑒定評審人員在鑒定評審工作中違反《規則》規定的,由鑒定評審機構對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報告許可實施機關。

  許可實施機關發現鑒定評審人員有違規行為或者接到相關報告,應當督促鑒定評審機構加強管理,并根據具體情況對鑒定評審機構和鑒定評審人員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停止鑒定評審機構和鑒定評審人員的鑒定評審工作。

  鑒定評審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許可實施機關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停止鑒定評審工作:

  (一)鑒定評審工作質量低劣,或者鑒定評審工作中出現較大失誤,并引起嚴重后果的;

  (二)出具失實鑒定評審報告的;

  (三)鑒定評審機構不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抽查不合格的;

  (四)從事影響鑒定評審工作公正性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時限實施鑒定評審工作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年度鑒定評審工作總結,或者鑒定評審機構發生重大變化不及時向許可實施機關備案的。

  鑒定評審機構違反《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鑒定評審工作的性質和作用

  鑒定評審工作是許可工作規范實施的重要環節,在一定意義上講,鑒定評審工作是行政許可的關鍵環節。一是從性質上看,鑒定評審是行政許可的組成部分,而且是行政許可審批的依據,發不發證、什么時候發證、在什么條件下發證、發什么項目的證,都要根據鑒定評審結論來決定;二是從作用上看,鑒定評審是行政許可工作的技術支撐,申請單位的資源條件、質保體系、產品安全性能等都需要鑒定評審機構去審核;三是從效果上看,關系到政府部門在行政許可方面的工作形象,這項工作搞得好不好,工作質量高不高,跟鑒定評審機構有關,也直接關系到國家質檢總局、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對外形象。

  有關部門強調,鑒定評審工作需要強化4種意識:

  一是安全把關意識。所謂安全把關,對鑒定評審機構來說,要按照國家的法規、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對申請的相對人進行客觀評價、公正評價,如果存在問題,一定要發現問題,并且要能反映問題,而且能提出處理問題的建議,這就是把關。

  二是積極服務的意識。安全把關的目的有兩個:一是保安全,即保證產品的安全質量,生產出符合安全質量要求的產品;二是促進企業乃至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絕不能把贏利作為鑒定評審機構的首要任務。因此,在把關的同時,應該把服務放在第一位。

  三是公正廉明的意識。公生明,廉生威,鑒定評審工作是行政許可工作的組成部分,承擔了行政機關委托的任務,就不能干任何有違于公正性的其他事情。

  四是承擔責任的意識。《規則》既規定了鑒定評審機構的職責,也明確了政府部門的管理與監督要求,例如報告制度、抽查制度、對存在問題的處理制度,還包括將來要建立的通報制度。今年國家質檢總局要安排對一部分鑒定評審機構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對存在問題的鑒定評審機構要通報批評,必要時取消委托,通過法律程序追究責任。

  實行行政許可意義重大

  2003年國務院頒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事件。《條例》確定了兩項基本制度,其中首要的一項就是對特種設備安全實行行政許可,這是對包括安全產品在內的政府管理最嚴厲的一個管理措施和手段。

  為什么對特種設備實行這么嚴格的管理方式呢?至少有兩個方面的原因:第一,從源頭上看,特種設備是產品,而且是涉及人身安全,甚至關系到國家經濟運行安全的產品,事關重大。第二,是由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所決定的,不是所有8類設備在主要工業國家都實行行政許可。中國是發展中國家,法制還不完善,管理基礎比較薄弱,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素質、裝備水平都比較低下,與工業化國家相比仍然有較大的差距,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必須要采取一種適合自己國情,能夠實施有效管理的方法,這就是行政許可。

  《條例》確立的這項基本制度能否實施好,要靠承擔這項任務的國家質檢總局及縣以上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靠行政許可執行者的規范運作、創新思路和務實工作。行政許可既是國務院賦予質量技監部門的一項權利,同時又是質量技監部門一項義不容辭的責任。

  行政許可改革創新的嘗試

  行政許可的主體是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門,但是,是否行政許可的全過程都由政府的公務人員去完成,這是一個需要人們長期思考、不斷探索研究的問題,也是質量技監系統近一年多來進行改革創新的一項很重要的內容。

  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嚴格的準入實行安全把關,最大程度地保證安全。但是另一方面,政府現在研究的一個主題是轉變政府職能,就是在安全監察工作范圍日益增大、工作任務日益繁重、公務員總量不斷精簡的情況下,要能夠通過一些不改變行政主體、不改變責任主體的方式,完成由政府部門應該完成的行政許可工作。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改革創新就是在這樣一個背景下產生的。

  改革的目的,是實現“有效、高效、公正、便利”,有效就是要把關到位,高效就是要工作機制運轉協調,公正就是要透明、廉明、客觀,便利就是要方便申請人。改革的核心,是實行審查、批準、監督三分離,把最重要的審查環節交給鑒定評審機構去完成,批準仍然是政府,監督包括兩層含義,既對企業通過把關進行監督,又對鑒定評審機構實行有效監督和管理。改革的目標,是探索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行政許可新的工作機制,這項工作仍然在探索過程中。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改革創新沒有改變行政許可的性質,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仍然是政府部門,行政許可的責任主體也仍然是政府部門,對鑒定評審機構進行委托、管理、監督并對其工作負責,只是改變了行政許可的方式。

  條文詳釋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工作的定義

  對申請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充裝和檢驗檢測的單位,是否符合許可條件所進行的現場技術鑒定和條件審查工作。

  申請鑒定評審工作的機構應提交的資料

  申請鑒定評審工作的機構,應當向許可實施機關提交的資料包括:

  (一)特種設備鑒定評審機構申報表;

  (二)機構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鑒定評審組長人選和鑒定評審人員情況;

  (三)機構性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質量管理手冊;

  (五)前條規定的各項制度目錄及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目錄;

  (六)工作條件及技術能力說明材料等。

  鑒定評審人員應當符合的條件

  (一)熟悉特種設備安全質量管理,掌握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了解與鑒定評審項目相關的生產、檢驗檢測工作管理要求、工藝流程、檢驗試驗方法;

  (三)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有5年以上與所從事鑒定評審項目相關的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或安全管理工作經歷,能夠根據鑒定評審情況做出符合性判斷。

  申請單位約請鑒定評審時應提交的資料

  申請單位約請鑒定評審,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準備鑒定評審所需的設計文件、產品等,并向鑒定評審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鑒定評審約請函》;

  (二)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書(已簽署受理意見);

  (三)質量管理手冊。

  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需要進行型式試驗、試生產、試檢驗檢測的,應當在約請前完成相關工作。

  申請單位的權益

  鑒定評審人員應當與申請單位沒有利害關系。

  申請單位有正當理由認為鑒定評審組的組成不利于鑒定評審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護申請單位的商業秘密時,應當在鑒定評審工作開展前書面向鑒定評審機構提出,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對鑒定評審人員予以重新安排。

  申請單位對鑒定評審工作有異議時,可以向許可實施機關申訴。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申請單位。

  鑒定評審人員在從事鑒定評審工作時應嚴格遵守的規定

  (一)不準接受申請單位贈送的任何有價

證券、禮品和現金;

  (二)不準要求申請單位報銷應當由個人支付的票據;

  (三)不準參加任何由申請單位付費的經營性娛樂活動;

  (四)不準以個人名義向約請的申請單位提供有償咨詢;

  (五)不準泄露申請單位的商業秘密;

  (六)不準參與申請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銷售等經營性活動;

  (七)不準借評審之機推銷產品。

  作者:韓維陽/文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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