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用藥后發生過敏反應,雖然無法明確用藥與過敏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且經鑒定也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由于醫生在診斷時未仔細核實病人的過敏史,醫院仍應承擔30%的責任。近日,上海楊浦區法院對一起醫療事故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醫院賠償病人8557.7元。
田田今年15歲,去年2月24日他因上腹部不適,前往本市一家大醫院治療,醫生給予田田頭孢哌酮4.0克及滅滴靈200毫升靜脈滴注。25日復診時腹痛有所好轉,醫生再次給予同等
劑量頭孢哌酮及滅滴靈靜脈滴注。3月4日田田因左上唇外傷后血腫又到該醫院急診,被診斷為“血小板減少性紫癜”。遂于當天入住另一家醫院兒內科病房治療,直至3月17日出院。
據了解,田田早在1991年在醫院就診時,就曾有過青霉素皮試陽性的記錄;而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所編制的《國家基本藥物》一書載明:對青霉素類藥物過敏者慎用頭孢哌酮。2004年9月17日,田田以醫院在診治過程當中,用藥存在過錯為由提起訴訟。
法庭上,醫院則辯稱,當日有應用抗生素指征,而田田家長也未提供頭孢類過敏史,按常規無需藥敏試驗。上海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心對該事故進行鑒定后,結論也為不構成醫療事故。
但法院認為,醫院在未核實病人是否存在藥物過敏史的情況下用抗生素頭孢哌酮,違反醫療診療常規。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編輯:盛秀華)
作者:東方早報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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