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車相撞誰來定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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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0日 12:43 新聞晚報 | |||||||||
兩車相撞,受損汽車通知自家投保公司給車輛定損,并按此標準向承保肇事方車輛的保險公司索賠,結果遭到對方車輛保險公司的質疑。兩車相撞到底該由哪家保險公司定損? 2004年6月,某公交車在行駛途中發生車禍,與另一輛同路行駛的車輛發生碰撞,致使公交車上一名乘客當場受傷,后經搶救,車上傷者并無大礙。
事故發生后,公交公司為了能早日修復營運,立即通知了承保自己車輛的保險公司A,請其對被撞車輛進行定損,并進行了維修。A定損該車修復各項費用總計為5652元。 經交警部門認定,與公交車發生碰撞的另一輛掛靠在某運輸公司的車輛的駕駛員,應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為此,公交公司認為,自己車輛所受到的損失,理應由肇事車輛所在的某運輸公司來承擔,便于8月11日將運輸公司及其承保該車輛的某保險公司B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汽車修理費用。 但公交公司的訴訟遭到了B的質疑,在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時,B當庭就對原告A的定損金額提出質疑。他們認為既然公交公司要根據運輸公司肇事車輛所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向他們索賠,就應該及時通知他們對公交車進行定損,而不應該由公交公司通知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定損。 但公交公司卻認為車是被對方撞壞的,車輛造成的損失當然要通知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況且公交車還要繼續使用就得及時修理,減少損失,通知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合情合理。 另外,保險公司定損都是由專業人員負責的,他們的定損金額應當是合理的。 按照一般理解,幾家保險公司對同一起車禍而造成的車損,其定損的標準應該是一樣的,其定損的結果和金額應該是一致的,然而本案的發生卻揭示了各家保險公司都有自己的一套標準。 然而人們更關心的是,同一車損在不同的保險公司會有不同的定價,自然是有不同的標準,那這個標準是什么呢?自己又怎能免于被壓價,被克扣斤兩呢?當被保險人發生車損,而要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條款上那條“盡量修復”的規定,已經給了保險公司無盡的解釋余地,何況,在賠償標準、車輛零部件價格、維修工時價等方面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加之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之間利益的沖突等,雙方之間的不信任就在所難免,致使由車輛定損而引發的矛盾、爭議甚至訴訟層出不窮。 去年九月,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和物損評估程序作出調整,自此以后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特別是有爭議的一方可以自行選擇鑒定或評估機構,這也是破除中介機構憑借行政權力壟斷相關事務的做法。還有就是選擇根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設立的保險公估機構,因為保險公估機構其職責就是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專業機構。在理論上保險當事人,也可商定共同選擇評估機構。 然而,目前的評估機構能否符合社會的期待?因為一個值得公眾選擇的評估機構首先必須是專業的;第二,交通事故造成的車損而需要評估,是事小量大,如果收費太高,難以廣泛而有效地向社會提供此類服務;第三,這個機構要具有公信力,它無論在形象上還是實質上,都要有效地擺脫利益屈從和行政依附關系。 鑒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車損天天在發生,而客觀、理性、公平尤其是低成本地加以解決,是社會各方的共同期待,作為交通事故的處理部門、保險機構及其監管部門、公眾和消費者保護機構應當共同催生這一新的機構,建立新的車損定損機制,為建立和諧社會做一些實實在在的工作。 (貝政明) 作者:文 貝政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