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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兌奶休想再充鮮奶 10月15日復原乳須標注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08日 08:14 中國消費網

  名詞解釋

  “復原乳”又稱“還原乳”,是指把乳濃縮、干燥成為濃縮乳(煉乳)或乳粉,再添加適量水,制成與原乳中水、固體物比例相當的乳液。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發出了《關于加強液態奶生產經營管理的通知》,嚴禁企業使用
“復原乳”生產“純牛奶”、“鮮牛奶”,在產品標識上誤導消費者。記者近日從省質監局和省工商局獲悉,兩部門正在緊急制定“復原乳”生產企業備案制度。省質監局監督處處長張煥介紹,目前乳制品已經實施了“QS”市場準入,尚未發現我省乳品生產企業用“復原乳”冒充“鮮牛奶”進行銷售的情況。

  10月15日起使用“復原乳”須標注

  針對有乳品廠家隱瞞用奶粉加工液態奶卻從不標注添加比例,國家規定:凡在滅菌乳、酸牛乳等產品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復原乳”的,不論數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產企業必須在其產品包裝主要展示面上緊臨產品名稱的位置,使用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且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1/5的漢字醒目標注“復原乳”,并在產品配料表中如實標注“復原乳”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產但未標注“復原乳”的奶制品,允許銷售至2006年1月15日。

  “復原乳”標識對本地企業有利

  記者近日走訪長春市場發現,目前一些外地液態奶生產企業已經在產品配料表中主動標注“復原乳”。一業內人士認為,目前國內乳品行業中采用奶粉還原牛奶的情況比較普遍,“復原乳”用得較多的,既有大品牌,也有小企業。“‘復原乳’標識的實施對本地企業來說是一個好消息。因為本地企業掌握奶源基地,能夠生產出更新鮮的牛奶。”

  隱瞞“復原乳”將受嚴懲

  根據《通知》要求,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復原乳”原料生產的,按摻雜使假處理;銷售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液態奶的,按銷售不合格商品處理;對未經備案或者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未及時申請變更以及備案信息不實的,應責令停產整改;已上市銷售的,責令撤下柜臺;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銷相關證照。對未按前述規定標注“復原乳”字樣、未在產品配料表中明示“復原乳”占原料比例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按摻雜使假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依法從嚴處罰;對違法生產、銷售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證照。(編輯:譚捷)

  作者:新文化報李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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