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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格式條款大起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30日 14:14 中國質量報

  不平等格式條款大起底編者按9月14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和重慶市消委會聯合在京通報了2005年農資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活動情況。這是消協系統首次挑戰農資經營中不平等格式條款和顯失公平的行業慣例活動。目的是提醒農民,要學法、懂法,提高自我保護意識。9月27日,中消協再次聯合有關部門在京通報2005年商場、超市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活動。這是消協連續第三年點評該領域。消協希望,通過再次點評喚起更多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督促經營者講誠信、守信用,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為消費者創建健康、放心的購物環境。本報記者
跟蹤采訪了這兩次點評活動,并記錄下了專家一致確認的所有不平等格式條款和顯失公平的行業慣例,讓不平等格式條款大起底.

  農資篇

  一、強制

  15

  天內做發芽試驗。

  種子包裝袋上標明:從購種之日起15天內請試芽,若出現芽率不夠,可攜帶包裝袋及所購種子的收據到所購處協調解決,過期視為合格產品,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點評意見】我國目前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農民在購買種子后15天內必須履行發芽試驗義務。經營者單方規定種子是否合格以農民在一定時間里進行發芽試驗為限,把法律沒有規定的義務強加于農民身上,其目的是為了轉嫁風險。確定種子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應當由法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農民根本不具備能力和條件對種子質量作出鑒定,這樣規定是顯失公平的。《種子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種子標簽必須標注質量指標。第三十二條規定:種子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與有關咨詢服務,并對種子質量負責。第四十一條規定: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在種子銷售中經營者依法應當對自己提供的種子質量負責,如因種子質量問題造成農民損失的,理應進行賠償。因此,本條款要求農民在短期內作出質量不合格的認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經營者以此減免應當承擔的質量擔保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應屬無效條款。

  二、原種子包裝袋、內標簽保存不全或不符的,不負賠償責任。

  種子包裝袋上標明:無購銷發票、原種子包裝袋、內標簽保存不全或不符的,無防偽標志等的不負賠償責任,由用戶自己承擔。【點評意見】《種子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經營者賠償后,屬于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經營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經營者必須對自己所生產和出售的商品承擔質量擔保責任,如生產和出售的商品質量不合格給農民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農民只要能夠證明其使用的質量不合格的種子是從經營者處購買,經營者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格式條款規定無原種子包裝袋、內標簽保存不全或不符的,無防偽標志等的不負賠償責任,加重農民索賠時的舉證責任,限制了農民的索賠權利,擴大了自己的免責范圍,應屬《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無效條款。

  三、賠償最多不超過種價。

  種子包裝袋標明:因種子本身具有復雜之遺傳因子,且氣候栽培管理條件對于栽培之結果影響甚大,故播種后結果恕不負種子價以上之責任。【點評意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種子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由此可見,因經營者違約,出售不合格種子造成農民損失的,經營者的賠償限額顯然不止種子價款。本條款以所謂環境影響等外因為借口規定賠償最多不超過種價的條款減輕和免除了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限制農民依法享有的獲得賠償的權利,違反了《合同法》、《種子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該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四、剝奪消費者主要權利。

  種子包裝袋標明:本品種出售之后,恕不退換(恕不負任何責任)。【點評意見】《種子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種子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與有關咨詢服務,并對種子質量負責。明確了保障種子質量是經營者的主要義務。《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經營者出售的產品質量不合格,應當向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包括退換及賠償損失。

  此條款規定本品種售出后,概不退換(恕不負任何責任),單方免除經營者的責任,剝奪消費者的主要權利,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條和《消費者權利保護法》二十四條的規定,應屬無效條款。

  五、違反農機“三包”規定。

  某農機具產品說明書上標明:產品自出售之日起半年內,凡屬產品制造質量問題的,我公司實行免費保修服務;產品自出售之日起不過一個月,確系產品制造問題經維修部門維修三次以上仍不能正常工作,我公司負責給予包退。【點評意見】《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八條規定:產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機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農用運輸車的三包有效期應當不少于附件二的規定。其他產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該農機產品說明書上經營者單方面作出的三包規定,有意縮短了法定的三包期限,將退貨的條件增至三次,明顯低于國家的規定,限制了農民的三包權益,減輕了經營者的責任,應屬無效條款。

  商場篇

  一、獎品、贈品非無償贈與

  。條款1:有獎銷售,獎品無償贈送,質量問題概不負責;條款2:買一贈一,贈品不實行三包。【點評意見】商場舉行有獎銷售和買一贈一活動是為了吸引更多的消費者前來購買商品,此種贈與建立在消費者購買商品基礎上,商場已經將贈品的成本轉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中已經包含了贈品的成本。所以,商場的這種贈與其實是建立在消費者履行付款購買商品的義務基礎上的一種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售出的產品如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所以,商場單方面免除自己對獎品和贈品依法應承擔的責任,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二、特價、打折商品不明示瑕疵。

  條款1:特價(降價、減價、打折)商品,概不退換;條款2:打折商品概不三包。【點評意見】商品出售者必須對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擔質量擔保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和接受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如果不是法律規定由國家定價的商品,商家可以對商品自由定價,但價格高低與商家是否應承擔質量擔保責任無關。如果商家在出售特價、降價、減價、打折商品時未向消費者說明商品存在質量瑕疵,那么就應該依法承擔三包責任。

  三、“特殊”商品不特殊。

  條款1:藥品是特殊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條款2:珠寶商品不退換;金銀飾品、玉器商品不退換不維修。【點評意見】免責必須具有法定的理由。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不能因為具有特殊性就不論何種情況一概免責。《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如果商家售出商品發生質量問題,那么商家就應該按《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維修、更換或者退貨義務,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對有質量問題商品給予維修、更換或者退貨。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準則。商家打著特殊商品的旗號,做出在任何情況下都離柜不認的聲明,規避了其商品質量擔保責任,顯然與誠實信用原則相違背。

  四、

  

  最終解釋權

  

  成商家推卸責任擋箭牌。

  條款:本商場擁有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點評意見】許多商場和超市在促銷活動的規則或會員卡、貴賓卡上,都明文規定:本商場擁有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商家的這一聲明已經發展成了行業慣例,在服務行業具有普遍性。其目的就是想在促銷活動中擁有絕對的權利,有權隨時終止或修改會員卡、貴賓卡的約定內容,保留任意解釋活動的各項規定的權利,而無須另行通知消費者。商家與消費者一旦發生消費糾紛,該聲明就成為推卸責任的法寶和擋箭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消費者參加商家舉行的促銷活動,事實上與商家形成了一個合同關系。按照《合同法》規定,在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商場的解釋只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解釋,但不是最終裁決。

  五、購物出門保安再驗小票。

  店規:購物后保安查驗小票并蓋章【點評意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消費者在商場收銀處付款取得所購物品之時,已經取得了所購物品的所有權。此時,商家已經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已經不再對消費者所購商品擁有所有權。購物后商場保安再強行查驗小票,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所有權和人身自由權,是一種侵權行為。

  六、兒童游樂商家應負安全責任。

  條款:兒童在此游玩,發生事故本店拒不負責;【點評意見】一些大型商場為了給帶孩子的家長提供購物方便,專門為孩子設置了游樂園。但商場卻以兒童在此游玩,發生事故本店拒不負責:店堂告示,來規避法律應盡的義務。《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也作出了: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商場以此條款作為店堂聲明,是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因而也是無效的。

  作者:曾祥素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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