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個稅起征點莫忘個稅調節收入分配功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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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7日 00:07 新京報 | |||||||||
9月27日,備受關注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將舉行公開聽證會,關于1500元的扣除額是高還是低,爭論激烈。北京大學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隆亨教授認為,扣除額定在1500元是比較合適的,如果扣除額提高到1500元,估計國家每年將減少稅收200億元。但如果提高到2000元,估計每年將減少400億元-500億元。(9月26日《競報》)劉隆亨教授顯然是把個稅的功能定位于為國家增加收入上。在我看來,圍繞著個稅扣除額的爭論,核心就是個稅的功能到底是什么,是以收入功能為主呢,還是以分配功能為主。
將個稅的功能定位于收入或分配兩種不同功能,會導致對于1500元扣除額的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和態度。如果把個稅當成財政收入的工具,因為任何扣除都會導致財政收入的下降,那么,為了政府收入最大化,當然會要求扣除最小化,不但1500元的起征點會影響收入,顯得過高,就是按現在的800元起征點,也會影響收入。如果干脆不予扣除,實行人人有份的人頭稅,則財政收入無疑會最大化。相反,如果把個稅定位為以調節收入分配為主,那么,關鍵是要通過稅收,調節過于懸殊的收入分配狀況,高收入高稅收,低收入不但無需上稅,還應該得到補貼,如同美國那樣實行負所得稅。 從中國實際情況看,個稅的功能應該堅持分配為主的功能。這有兩個原因。 首先,個稅的設計本來就是以調節分配為主,從個稅的稅率就可看出這一功能。以收入為主的稅種一般實行比例稅率。比例稅,無論個人計算還是稅務機關征管,都簡單方便,成本較低。而個人所得稅除了利息稅等以外,主要實行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復雜,計算繁瑣,征管成本較高。國家之所以選擇這種復雜的稅率結構,完全是為了體現分配調節的功能,按照收入高低決定稅率,低收入低稅率,高收入高稅率。 其次,我國收入分配不公的現實狀況需要稅收的調節。雖然解決分配不公和收入懸殊的根本辦法在于通過法律制度增加初次分配的公平性,作為二次分配的稅收僅僅起到輔助的調節作用,但是,在我國目前初次分配公平性的法律制度還不健全的前提條件下,通過稅收進行適當的二次分配顯得十分必要。從我國稅制結構來說,財產稅、遺產稅、奢侈消費稅等等缺席,以比例稅率的商品稅為主已經承擔了收入功能,承擔調節收入分配的稅種,就只有個稅一種了。如果個稅也以增加收入為目的,則政府從稅收角度進行分配調節將失去應有的手段。 梁發芾(蘭州職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