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消費市場 > 正文
 

少年扒機摔傷訴機場 行為“非正當”被判敗訴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2日 14:50 中國消費網

  備受關注的四川少年梁攀龍因在昆明扒機摔傷,訴被告云南機場集團公司、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一案,日前由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一審判決原告梁攀龍敗訴,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由其監護人負擔訴訟費1308元。

  2004年11月10日晚,原告與另一少年束清從昆明機場北頭的圍欄鉆入昆明機場停機坪北區,于第二日清晨爬入停在昆明機場的川航B320-8670號飛機的起落架艙內。在該飛機升
空后,束清掉在機場跑道上摔死,原告則隨飛機飛抵重慶,在昏迷中被重慶機場工作人員發現并救出,當日被遣返昆明,在被告云南機場的安排下住院10日后,原告的父母在不知道原告尚未治愈的情況下與被告達成協議,由云南機場補助原告差旅費3000元。原告隨父母返回后,發現聽力下降,耳朵經常流出血性、油性分泌物,并伴隨著耳鳴,后經診斷為右耳耳膜內陷,左耳耳膜穿孔,導致航空性中耳炎和聽力受損。

  原告稱,自己是未成年人,不應對扒機事件負責,二被告則沒有有效防范非機場工作人員隨意進入機場禁區,發現有人從飛機上掉下來,未及時讓飛機返航,并未及時有效地為原告進行全面治療,特訴請判令兩被告賠償治療費、交通費、住宿費共計13714.20元、法定代理人因陪同產生的誤工損失5252元、精神損失人民幣2萬元及后期治療費用,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梁攀龍因扒機事件受傷,原因是其攀爬飛機,侵入飛機內部,隨飛機高空長距離飛行所致,并非合法地居于航空器的周圍,或正常使用航空器并因此受到損傷,因此原告主張應據此推定航空器的所有權人、管理人員有過錯的觀點不能成立。本案兩被告及第三人當然負有保障飛行正常秩序、保障正常使用航空器的義務,但對特定的侵入者即本案原告不負安全保障義務。按照技術規范,川航的航前檢查不包括且不必要打開起落架艙門,其航前檢查已盡必要注意義務。原告不能據此認定被告及第三人不作為、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擴大損失并以此作為原告索賠的理由和依據。作為機場及航空器的所有權人、管理人對損害后果的發生無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原告粱攀龍在事件發生時年滿十四周歲,對其攀爬飛行器的危險性,應當有足夠的認知,不能以“未成年”為免責事由。本案中居于前列的判決理由,并非梁攀龍的年齡狀況及其監護人的法定職責,而是梁攀龍的行為具有非正當性和潛在危險性,應當予以禁止和杜絕,不在保護之列。梁攀龍雖確有損害后果及經濟損失,但其主張無合法依據,遂作出上述判決。(編輯:盛秀華)

  作者:新華網屈明光


愛問(iAsk.com)


談股論金】【收藏此頁】【股票時時看】【 】【多種方式看新聞】【打印】【關閉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