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向有關餐飲企業支付專場促銷費,福建吉馬集團(簡稱吉馬集團)被福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商業賄賂為名查處,吉馬集團以專場費只是營銷手段為由將廈門市工商局告上法庭。進場費(專場費)是商業營銷策略還是商業賄賂一時成為爭論焦點,而高額的進場費對消費者、經營者、供貨商會產生怎樣的影響?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事件回放
進場費涉嫌商業賄賂
2004年5月,廈門市工商局檢查發現,福建吉馬集團下屬全資子公司廈門吉馬酒業有限公司以“專場費”、“贊助款”的名義,向廈門市7家餐飲娛樂服務企業支付現金21萬元,從而使其產品在這些餐飲娛樂企業取得獨家促銷權。廈門市工商局認為廈門吉馬酒業上述行為已構成商業賄賂,處以罰款人民幣15萬元,責令其改正。
吉馬集團表示不服,認為其向7家餐飲娛樂服務企業支付現金21萬元不僅有入賬,而且有交稅,不能算商業賄賂。2004年6月11日,吉馬集團向福建省工商局申請行政復議。福建省工商局經過審查,做出了復議決定,維持廈門市工商局對吉馬酒業公司的行政處罰。福建省工商局公平交易處表示,對廈門吉馬酒業的判定主要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他們認為吉馬酒業的行為違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則。隨后,吉馬集團將廈門工商局告上法庭,今年5月,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做出了判決,支持被告廈門市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吉馬酒業公司處15萬元罰款。吉馬集團不服,向廈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支持意見
經銷商:商家可選擇自己的經營產品
福州一位資深經銷商告訴記者,賣場收取商家的進場費,可分為3種類型,一是進場,可允許你的產品進場銷售;二是專場,主賣你的產品;三是轉專賣,不允許其它同類產品在該賣場銷售。這3種形式的費用不同。為了排擠對手,一些有實力的廠商會選擇向餐飲企業支付專場費,要求餐飲企業推薦并主賣他們的產品。這個費用其實就是對餐飲企業少賣其它企業產品的一種補償。這種專場費的形式在酒行業比較常見。
該人士還認為,如果消費者一定要選擇該賣場沒有的產品,那消費者只能離開該賣場到其它賣場購買,消費者有選擇權,商家也可以選擇自已的經營產品,這是雙向選擇,商家的這種行為并沒有侵犯消費者的選擇權。
反對意見
供貨商協會:進場費破壞零售業生態平衡
福州市供貨商協會的有關人士說,進場費已成為一個行規,無章可循,隨意性大。對于供貨商來說,進場費當然是不收的好。供貨商被賣場收取了高額的進場費,自然要把商品價格抬高,有的則在生產上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以減低成本,這樣最終的受害者還是消費者。此外,高額的進場費使得一些供貨商只能望場卻步。進場費破壞了整個零售業的生態平衡。
一位業內人士說,最早的賣場并不向供貨商收取進場費,因為賣場原先有兩個上帝,一個是供貨商,一個是消費者,而如今,因為供大于求,導致了進場費的出現。福州供貨商協會秘書長林英表示,近期出臺的《零售商與供應商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將有望改善目前進場費收取極不規范的狀況。消費者:企業轉嫁進場費成本于消費者
一位在機關上班的黃女士表示,去酒樓吃飯,還在猶豫要喝哪種酒時,酒樓的服務員就已經把酒開好了,而且一開就是幾瓶。點其他品牌的酒,則被告知沒有。黃女士認為,在某個娛樂場所或是某個餐飲企業只賣某種品牌的產品,而其它同類產品進不了場銷售,這對消費者不公平,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一位在中外合資公司上班的楊小姐說,進場費的存在,表面上看供貨商增加了成本,實際上則是消費者增加了負擔。有哪個企業會做賠本的買賣,說白了,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權益受損的還是消費者。楊小姐希望有關部門能出臺一些相關的規定,對進場費予以限制,最好是能杜絕進場費。
律師觀點
進場費限制了消費者商品選擇權
福建天長律師事務所的黃律師說,我國的多部經濟法律、法規都從不同角度對禁止商業賄賂行為做了規定。其中,禁止商業賄賂的主要法律是《反不正當競爭法》。
黃律師認為,進場費其實就是限制競爭的一種表現,它限制了市場經濟的發展,是一種變象的擾亂市場經濟行為。進場費,使得商品進入市場準入門檻變高,這樣在無形當中提高了商品的單價,最終卻由消費者來承擔,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排擠了其它經營者公平競爭,限制了消費者商品選擇權,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是明顯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進場費應當屬違法行為。但目前,并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對此進行明確的規定,所以只能期待法律的進一步完善。(編輯:盛秀華)
作者:中國消費者報張文章 余小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