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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賦予生產者、銷售者哪些權利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5日 08:15 中國質量報

  《產品質量法》在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履行義務的同時,也賦予了以下權利。了解并掌握這些權利是企業依法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前提與基礎。

  1.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權。《產品質量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
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2.申請產品質量認證權。《產品質量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但是,根據《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條、《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五條規定,國家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六大類重要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或者必須通過國家強制性認證(即“3C”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生產、銷售。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根據相關規定,凡是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不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3.拒絕重復抽查權。《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4.拒絕違法取樣和收費權。《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

  5.申請復檢和得知復檢結論權。《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作出復檢結論。

  6.拒絕產品的推薦、監制、監銷權。《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不得以對產品進行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

  7.進貨檢查和驗收權。《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8.損害賠償的追償權。《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9.生產者享有免責權。《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10.銷售者享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權。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銷售者因銷售《產品質量法》禁止銷售的產品而受到行政處罰時,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享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權。

  作者:吳振祥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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