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簽字欄隨意寫了自己慣用的英文名,導致合同不具法律效力。
在近日上海盧灣區消保委主持的一場調解會上,當事雙方為合同上用英文簽名是否有效爭論不休。張小姐8月底與淮海中路某美容院瘦身顧問商定,做一套總價4.7萬元的瘦身療程,并當場支付定金2000元。事后覺得不妥,要求退還定金遭拒。張小姐認為,簽訂的服務協議上,瘦身顧問用的是英文簽名。“簽英文名太隨意,這樣的合同應該不具有效性。”商
家則認為,張小姐是自愿接受瘦身服務,并且認可價格和服務后簽字再付定金的,突然要求退款屬違約行為,糾纏簽名問題沒道理。
消保委在查看合同時發現,協議合同沒蓋公章,而且在簽字欄署名為“WELIN”,體現不出消費者是與哪家美容院簽的協議,也不能確定“WELIN”究竟是誰。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就張小姐這起糾紛來講,在雙方確立合同時,商家既不蓋公章,簽字的美容顧問也不用其真實姓名作為公司的代理人簽字,這樣的協議在法律上解釋為效力待定。如果消費者認可并接受該服務,那么就是合同有效,反之屬于合同無效。”在盧灣區消保委的調解下,張小姐追回了定金。(編輯:盛秀華)
作者:青年報劉昕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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