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法院發出司法建議:機票應填乘客抵機場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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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3日 08:56 中國消費網 | |||||||||
乘客吳先生因誤機后打折機票作廢,狀告航空服務公司敗訴后,昨日北京東城法院就此案發現的一些問題向民航總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機票出售過程中應履行告知義務,填寫乘客應知內容等格式條款。據悉,法院就機票問題向民航總局發出司法建議尚屬首次。 據了解,今年3月,福建省詔安縣人民檢察院干部吳海濤誤機后機票作廢,他認為打折機票“不得簽轉更改退票”的規定違反規定,而且機票背面提示乘客何時到達機場一欄內容
東城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航空公司按照發改委和民航總局發布的《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的規定,在特價機票上約定“不得簽轉更改退票”并未違規,但華蒙公司未在其出售的機票上注明提前到機場的時間等,工作存在瑕疵,對原告誤機負有責任,因此判決被告華蒙公司退賠原告機票款590元。 據了解,東城法院在此案審理過程中發現,目前機票代理公司在所售機票上通常并不填寫乘客到達機場的時間,部分代理公司僅在出售特價機票時口頭告知購票人此類機票“不得簽轉更改退票”等特殊性和到達機場的時間要求。 為防止此類糾紛,東城法院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出司法建議,提示其出售機票是航空公司與旅客之間的運輸合同行為,建議航空管理部門進一步規范機票銷售工作,特別應注意所售機票中旅客應知內容等格式條款的填寫。(編輯:盛秀華) 作者:新京報陳俊杰 曹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