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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洗機以小充大責任方雙倍賠償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8日 07:50 中國質量報

  2004年3月28日,河南南陽市楊某和張某簽訂了1份《干洗機購銷合同》。楊某從張某處購買了上海某牌GX-8干洗機、蒸汽發生器、熨燙臺各1臺及四氯乙烯半桶,共計23000元。

  2004年10月31日,在楊某將全部貨款付清后,張某將合同所購設備運到楊某的洗衣店并進行了安裝調試。此后不久,楊某發現所裝機型與合同訂購機型不符,系張某擅自將干洗機機身上的GX-6改為GX-8。多次交涉無果。楊某一紙訴狀將張某告到了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
院。請求法院判令撤銷雙方《干洗機購銷合同》并退回干洗機及附屬設備,判令被告張某退還購貨款23000元,并要求加倍賠償23000元。

  張某在法庭上辯稱,雙方簽訂的《干洗機購銷合同》有效,并已完全履行了合同;所售干洗機也是廠方的合格產品,如存在問題,責任在廠方,建議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該法院認為:原告楊某與被告張某簽訂的《干洗機購銷合同》,在簽約當時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在合同簽訂后,被告張某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沒有依約向原告出售所簽約的機型,以小充大,屬欺詐行為。被告張某有法定告知義務而未履行,同樣具有明顯的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賠償。法院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判決:由原告楊某將該品牌的GX-6型干洗機及附屬設備返還給被告張某。被告張某退還原告楊某購貨款23000元,另加倍賠償23000元。發稿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董書斌 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

  1.本案是否存在商業欺詐行為?何為欺詐行為?

  《欺詐消費者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制止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的欺詐消費者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掇k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辦法》第三條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睆摹掇k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采取欺騙的方法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再聯系本案,被告欺詐行為成立。

  2.本案是適用《合同法》還是適用《消法》?

  《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消法》是調整因保障公民的物質、文化消費權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消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辈⒃凇斑`約責任”中,專門設定了反欺詐條款,明確規定欺詐行為可適用《消法》,這是《合同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項重要規定。

  解決消費者被欺詐案,適用《合同法》,更適用《消法》。消費者選擇了加倍賠償后,同樣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賠禮道歉、修理、重作、退貨等。因此,前面干洗機案應依照《消法》予以裁判。

  作者:曾慶朝 李 鵬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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